百餘市民「內部認購」南寧一樓盤的商品房 沒拿到房子反成「被告」

開發商以賣房時證照不全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房子沒到手 113名購房者反成了被告

有購房者認為,開發商此舉或是後悔低價賣房了

百餘市民“內部認購”南寧一樓盤的商品房 沒拿到房子反成“被告”

法庭外,諸多購房者焦慮又無奈。

核心提示

南寧市的潘女士最近特別焦慮,4年前,她以“內部認購”的方式,購買了由南寧市林產土特產品有限公司(簡稱林產公司)開發的樓盤“月湖國際”(現改名為‘林產二號線’)的一套商品房。可4年多過去了,林產公司一直沒交房。今年4月,該公司將潘女士等113名購房者告上了法院,以該樓盤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為由,要求確認他們所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7月4日,該系列案在南寧市良慶區法院公開審理。

近年來,我們見過太多因樓盤證件一直辦不下來,購房者起訴開發商的事件。而這一次,是開發商起訴業主,主動請求法院判決購房協議無效。這樣的案子,的確少見。

1 開發商以“內部認購”低價賣房 100多名購房者“心動”行動

“我交錢買房,房子沒交房,我還沒找開發商理論,開發商反倒把我告了……”昨日在法庭外,潘女士喃喃自語,有些想不通。

營銷人員承諾,2015年7月30日前,該樓盤就能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時候就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潘女士心動了。2014年3月,潘女士與林產公司簽訂了《內部認購合同》,以4600多元/平方米的價格,認購“月湖國際”一套87.38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中約定,該樓盤動工時間為2014年8月30日,交房時間預計為2017年3月30日;購房者一旦認購,除林產公司逾期交房超過半年外,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出內部認購。合同中對贈送的裝修標準也進行了詳細約定。在合同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要在2015年7月30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後,潘女士馬上支付了12萬多元的首付款。同時,按照林產公司的要求,與一家房產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中介合同,並支付了4萬多元的中介服務費。

百餘市民“內部認購”南寧一樓盤的商品房 沒拿到房子反成“被告”

涉案樓盤“月湖國際”已封頂。

2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今年4月,眼看著“月湖國際”封頂,潘女士等購房者以為林產公司總算能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了,這樣,他們也就能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誰料,他們卻等來了法院的傳票——林產公司要求確認與113名購房者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林產公司認為,他們與這113名購房者簽訂《內部認購合同》,約定了內部認購房號、面積、價款,以及交房時間等。合同簽訂後,由於原建設單位停工並退出工程建設,引發了一系列工程建設問題,使項目工程停停開開,與建設施工隊產生訴訟,至今未能完成工程建設,無法按約定時間交房。其間,引發原股東、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查封,使項目工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面對這些問題,林產公司之前曾設法與眾多購房者溝通,但均未取得他們的諒解。眾多購房者要求林產公司退款,並提出該公司無力兌現的要求,該公司只能訴至法院。

林產公司還認為,該公司與眾多購房者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3 眾多購房者堅稱合同有效 要求開發商履約交房

在昨日的庭審中,林產公司與眾多購房者圍繞雙方的《內部認購合同》到底是商品房預約,還是商品房預售,是否有效,展開了激辯。

眾多購房者堅稱《內部認購合同》有效,多位購房者提出反訴,均要求林產公司繼續履約交房。僅有兩位購房者認為合同無效,不過,他們認為,《內部認購合同》是林產公司單方引進,合同無效過錯責任應由林產公司全部承擔,林產公司應該雙倍返還他們所支付的首付款,並支付房屋差額損失。

眾多購房者認為,他們與林產公司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是雙方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為諾成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月湖國際”封頂建成後,由於該地段房價的上漲了將近100%,林產公司見利忘義。該公司因自身原因辦不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本身就存在重大過錯,在房價暴漲的巨大利益面前,卻以自己的過錯為由,企圖把責任嫁禍於眾多購房者。林產公司想通過司法認定合同無效渠道,從自己的過錯中獲得鉅額非法利益。林產公司的行為,已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林產公司則強調,該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內部認購合同》就屬於無效。而且,合同無效的過錯並非全部在該公司,雙倍返還購房者購房款無法律依據。

由於被告眾多,7月5日,法院將繼續審理該系列案。

4 有購房者悔不當初 也有人心存僥倖依然認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