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及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6 年 11 月 22 日,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安源煤業關於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2016-062 號),對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西煤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煤銷售公司”)訴冀中能源張礦集團懷來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礦懷來公司”)、侯永軍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了披露。並於2018年2月7日的《安源煤業關於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2018-011號)進行了一審進展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銷售公司通知,江煤銷售公司已收到法院的二審民事判決書。現將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6年11月,江煤銷售公司訴冀中能源張礦集團懷來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礦懷來公司”)、侯永軍買賣合同糾紛案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本案,並已作出一審判決,江煤銷售公司勝訴。江煤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並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於近日收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審判決。

二、訴訟案件事實及請求

(一) 本案事實

2013年6月1日,江煤銷售公司與張礦懷來公司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約定由江煤銷售公司從天津世聯礦產品銷售公司購買煤炭,銷售給張礦懷來公司。江煤銷售公司依約向張礦懷來公司供貨。張礦懷來公司未如約付清貨款,應付江煤銷售公司2,030萬元,侯永軍為該貨款提供擔保。

(二)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冀中能源張礦集團懷來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立即向江煤銷售公司支付尚欠貨款人民幣2030萬元及及逾期利息2744761.64元、律師費500000元,共計23544761.64元;

2、請求依法判決侯永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三、一審情況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法追加天津世聯礦產品銷售有限公司為本案的第三人。法院根據原告江煤銷售公司、被告張礦懷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及其代理人陳述和相關人員證言,認定張礦懷業公司欠款為898.324萬元,扣減侯永軍替張礦懷來公司還款220萬元,張礦懷來公司應付江煤銷售公司煤款為678.324萬元。2018年2月5日,我公司收到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被告冀中能源張礦集團懷來煤炭銷售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給付江西煤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貨款煤款這6783240元及利息978274元,共計7761514元;

2、被告侯永軍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四、二審情況

江煤銷售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1、撤銷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7民初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張礦懷來公司支付貨款2030萬元並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2744761.64元;2、判令侯永軍對張礦懷來公司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費用由張礦懷來公司、侯永軍共同承擔。

該案二審於2018年10月16日在河北省高院開庭審理,河北省高院認定張礦懷來公司認可至2013年11月共收到江煤銷售公司交付煤炭96208.1噸,江煤銷售公司無證據證明除張礦懷來公司認可的交付外還向張礦懷來公司交付了其他煤炭,雙方約定煤炭單價為400元/噸,張礦懷來公司已支付貨款3750萬元,張礦懷來公司應付江煤銷售公司貨款為983240元(96208.1噸×400元/噸-37500000元)。於2018年10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判決:

1、變更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7民初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冀中能源張礦集團懷來煤炭銷售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江西煤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煤炭貨款9832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

2、維持張家口市中級人法院(2016)冀07民初5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因二審判決案為終審判決,江煤銷售公司於2016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已全額計提壞賬準備,據此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產生重大影響。

特此公告

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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