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濟寧新建住宅小區必須配建這個,但不計入公攤!

新政!济宁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这个,但不计入公摊!

近日,由市民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的《濟寧市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的建設、移交與管理辦法》正式印發出臺。

《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集中配置養老設施,避免出現養老設施分佈小而散,難以滿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況。在擬供應地塊的規劃條件、土地出讓條件中,應對配套養老設施的建設、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對老舊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達不到建設指標要求的,可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闢養老服務設施。

老舊居住區配置養老設施工作應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此外,養老設施未按規定要求配建或設計標準不達標的新建住宅小區規劃部門不予以竣工規劃核實,住建部門不予以驗收。

選址要求

1、應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居民特別是老年人出入、便於服務轄區居民特別是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

2、應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

3、獨立建設的養老設施,應不超過三層,主朝向向南。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同時應配建無障礙設施。

4、主要功能用房應建設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並滿足有關規範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

5、應與汙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生產、儲存等區域保持合理間距,確保設施環境安全。

6、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於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並應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同時應設有可停車週轉的場地,保證救護車輛就近停靠。出入口處應當設置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於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規劃建設

1、凡新建居住小區按每百戶不少於4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少於30平方米的標準調劑解決。老舊居住區配置養老設施工作應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2、應依據“按每百戶不少於4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提出配建養老設施的相關要求,規劃條件中明確的配建養老設施的位置、規模等條件不得隨意調整。

3、國土部門將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民政部門確定的配建養老設施建設類型和移交方式以及受讓人與民政部門簽訂配建合同一併作為土地掛牌出讓、劃撥或協議出讓的前提條件,告知土地使用人,並在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4、在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規劃部門應當核查養老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不得通過審查。

5、養老設施未按規定要求配建或設計標準不達標的新建住宅小區規劃部門不予以竣工規劃核實,住建部門不予以驗收。

6、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設施應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牆體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暖、無障礙等設施齊全。

7、房地產測繪機構在建築面積預測、實測時,要對養老設施單獨列項,並在測繪成果報告中註明其位置和麵積。不得將養老用房計入公攤用的公共建築面積。

8、新建住宅小區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納入工程驗收範圍,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並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驗收,民政部門對符合建設功能要求的配建養老設施出具驗收意見。對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養老設施應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對於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其養老設施應滿足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門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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