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車城近五年共受到10個監管舉措或處罰 其中通報批評2起

發自深圳

和訊網消息 11月6日,四川金宇汽車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宇車城)披露了近五年來所接收到的來自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的監管措施或處罰情況,其中接收警示函1起,通報批評2起,監管函4起,關注函3起,共計10起。

在上市公司三季報陸續披露後,近日,有上市公司披露了近五年以來所接收到的來自證券監管部門、交易所的監管舉措或處罰情況。

11月6日,“因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現根據相關審核要求”,金宇車城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巨潮資訊網等披露了《關於公司最近五年內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處罰情況說明的公告》,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處罰及整改情況進行了公告。

和訊網注意到,上述公告所披露的金宇車城接到的監管舉措或處罰主要來自四川證監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其中,在今年10 月 26 日,金宇車城受到四川證監局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公告披露,四川證監局發現發行人存在以下問題:第一,控股子公司智臨電氣對高壓電極鍋爐外殼的銷售業務存在提前確認收入和利潤的情況;第二,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增值的會計處理依據不足。

四川證監局認為,以上事項導致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報出現重大會計差錯,多計 2017 年末總資產738.23 萬元,多計歸屬母公司股東的淨資產 489.91 萬元,多計 2017 年度 營業收入 292.91 萬元,多計淨利潤 513.57 萬元,多計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 證券代碼:000803 證券簡稱:金宇車城 公告編號:2018-65 潤 489.91 萬元。發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鑑於發行人已於 2018 年 8 月 29 日進行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並予以公告,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發行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另外,金宇車城在2017年以及2018年度中各收到一起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通報批評。即2017 年 8 月 7 日,發行人及現任副董事長鬍智奇先生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處分、2018 年 4 月 9 日,發行人及現任董事會秘書吳小輝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

具體如下。上述公告披露,2017 年 8 月 7 日,因公司未及時查詢並披露原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的相關事項、金宇控股未就股份凍結情況履行告知義務,公司時任董事長鬍智奇、時任副董事長兼代理董事會秘書彭可雲以及時任總經理彭扶民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3.1.5 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依據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了對時任總經理彭扶民、時任董事長鬍智奇、時任副董事長兼代理董事會秘書彭可雲予以通報批評處分。

此外,在2018 年 4 月 9 日,因金宇車城與其控股股東之一南充國投簽訂委託協議,委託南充國投競買農業銀行對金宇車城的已逾期債權。而本次關聯交易增加金宇車城營業外收入及稅前利潤 1,263.77 萬元,公司遲至2017 年 12 月 27 日對外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

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金宇車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 條、第 10.2.4 條的規定。金宇車城董事會秘書吳小輝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 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3.1.5 條和第 3.2.2 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因此,依據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原董事會秘書吳小輝等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除了上述包括接到警示函以及通報批評之外,金宇車城還接到了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函以及關注函。其中,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金宇車城共4個收到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函。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金宇車城亦收到了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個關注函。

值得注意的是,金宇車城在10月底披露的三季報顯示,本報告期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虧損0.099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減少14.08%;同時,年初至報告期末,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亦體現為虧損,為-0.085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減少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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