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屋租賃相關單位及人員:
按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 6 號)第 14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和《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 7 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
日內,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規定,請各租房戶於11月15日前持相關資料到青羊區政務中心或各街道辦事處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若未進行登記備案,我局將按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特此通知
成都市青羊區房產管理局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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