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時,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筆金錢通常被認為是用人單位要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有效緩解失業者的生活困難問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者拒絕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而是明確表示不再續簽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是有經濟補償金的。

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計算。

工作年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在6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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