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磊:個稅抵扣的「首套房」該如何認定?

中新經緯10月25日電 題:《夏磊:個稅抵扣的“首套房”該如何認定?》

作者 夏磊(恆大研究院副院長)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備受關注。其中,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與此前國務院兩次將房貸利息扣除限定為“普通住房”不同,暫行辦法只明確了首套房的要求,體現了支持剛需、尊重住房多樣化的客觀現實,但是,又引出了一個問題,“首套住房”應該如何認定?

假設兩種認定方式。

第一,“首套住房”就是納稅人或配偶購買的第一套住房。1998年房改前後,很多人購買了單位配售的公房,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賣掉公房,買了商品房,第一套住房大多沒有貸款,也無從追溯,抵扣也就無從談起。

第二,“首套住房”認定為“首次貸款”購買的“首套房”。“首套房”是伴隨房地產調控產生的新名詞。在當前因城施策的房地產調控格局之下,每個城市對首套房的認定並不一致,即使同一個城市,交納契稅的“首套房”與銀行貸款的“首套房”定義也不一致。比如北京,申請商業個人住房貸款時,首套房的認定標準為“認房認貸又認離”,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無商貸及公積金貸款記錄,離婚一年以內的,買房也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而北京市首套房契稅的優惠政策,則只“認房”,要求居民家庭

惟一住房。

如果以“首次貸款”為認定標準,目前個人徵信系統並未與稅務系統、公積金貸款系統聯網,稅務系統要比對信息,需要個人提供徵信記錄,以及公積金貸款證明,給納稅人增加了工作量。專項扣除的最大難題是解決部門間信息共享問題,只有稅務系統、徵信系統、公積金系統聯網,實現信息內部處理,方能解決。雖然耗時耗力,也為下一步個人所得稅從分類走向綜合奠定數據基礎。

在數據未實現共享之前,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可以快速認定個稅抵扣的“首套房”,即是看納稅人名下還在還貸的住房,當時繳納契稅時是否被認定為“首套房”。這種認定,最大的好處是,稅務部門利用已有的契稅信息,內部就實現了信息處理,不增加納稅人負擔、不增加抵扣經辦人工作量,相對客觀、真實的把稅收紅包獎勵給納稅人。

不過的確會有人很受傷,當初沒有金融意識,靠父母長輩支持全款買房了,就沒有抵扣資格了。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終歸是一件鼓舞人心的好事情。雖然還存在抵扣標準低、未考慮地區差異等問題,但在正確的道路上,已經前進了一大步。剩下的,就是抓緊出臺吧!(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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