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暹羅

1945年8 月16日,曼谷廣播電臺以國王的名義宣佈:撤銷暹羅於1942年1 月對英國和美國的宣戰;並表示暹羅希望恢復它與聯合國家在1941年12月8 日以前的友好關係;同時,暹羅保證交還日本移交給它的馬來亞的吉蘭丹、吉打、丁加奴、玻璃市,和緬甸的兩個撣邦即孟板和景棟。8 月18日公佈了國民大會一致通過的一項決議,批准了上述聲明,同時進一步聲明暹羅將恢復它一貫奉行的中立政策。三天之後,即8 月22日,倫敦方面宣佈:在曼谷的瑞士領事館早在8 月17日就曾電告英國外交部,通知他們暹羅當局正在安排立即釋放盟國平民,其中包括一百七十名曾被關在城內拘留營的英國僑民;但是暹羅當局建議這些人暫時住在拘留營裡,以避免他226 們同那些仍然呆在原地的武裝的日本軍隊之間可能發生意外事件。

二戰:暹羅

9 月初,一個暹羅代表團訪問了設在康提的東南亞司令部,司令部向他們提出了實行軍事佔領和政治解決辦法的兩份建議。暹羅人願意接受前者,但是拒絕後者。

東南亞司令部的美國軍官們支持並鼓勵暹羅人拒絕後一建議;他們發回華盛頓的報告還引起了國務院的干涉。結果,關於政治解決的條款留待以後討論,而軍事佔領則立即實行。一旅英國和印度軍隊於9 月7 日至13日間從緬甸空運到了暹羅。

在暹羅,佔領軍的任務就象在東南亞的其他地區一樣,主要是負責看管日本的投降人員以及解救盟國方面被拘禁的乎民和戰俘。在後一項任務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處理由於緬暹鐵路悲劇所造成的後果。在建築這條鐵路的過程中,有一萬二千餘名各種周籍的戰俘,連同從東南亞各國強行徵召來的數目不詳的民夫一起,喪失了生命。據估計,這些民夫的總數在二十五萬人以上,其中查明下落的大約只有三萬人。

然而,比起在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亞的類似的部隊來,這支佔領軍的任務算是輕的,因為它是在一個國內政治形勢相對穩定的國家裡執行任務。由於這個緣故,駐暹盟軍絲毫沒有捲入當地的政治糾紛。在康提開始的、而在1945年11月東南亞司令部遷到新加坡後繼續進行的談判,只涉及暹羅和英聯邦之間的媾和問題,而沒有涉及暹羅的國內政治問題。

英國備界普遍認為,當初暹羅政府是在幾乎沒有選擇餘地的情況下宣戰的。當時盟國甚至連它們自己在東南亞的領地都無法捍衛,更談不上保衛暹羅了。而暹羅人又顯然沒有能力抵禦日本人的進攻。再者,不但親日首相披波·頌堪元帥已於1944年7 月被趕下了臺,而且在戰爭的最後階段,東南亞司令部已同暹羅政府的高級人物——如攝政乃比裡·帕依榮——建文了聯繫,從而227 組成了一個暹羅抵抗運動。

由於日本出乎意料的突然投降,自由泰人——人們這樣稱呼抵抗運動的成員——的武裝活動已無必要,但它的精神卻是存在的。

不過,暹羅是宣過戰的,這是個事實,而且它對於當初犧牲緬甸、馬來亞和印度支那的利益而從日本人手裡接受新的領土一事,絲毫也沒有反對過。至千它的和談建議,那是在日本人已經顯然就要失敗的時候才向盟國提出來的。

這幾方面的權衡結果,反映在1946年1 月1 日在新加坡政府大廈簽訂的媾和條款裡。因而這些條款並不過分苛刻,但又確實是某種懲罰,雖然暹羅被迫提供的賠款是以無償提供大米的形式支付的(受惠國中不包括英國自己)。這個條約規定:

暹羅歸還從緬甸和馬來亞併吞來的領土,並賠償由於暹羅的古領所造成的損失;歸還英國的財產,包括柚木林和錫礦的股權以及開採權,並賠償所蒙受的損失或破壞:恢復英國的銀行和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支付尚未付清的年金和貸款利息,並追加拖欠期間的利息;談判新的商務和航運條約,以及同英國和印度之間的新的領事協定;恢復同鄰近的英屬領地之間的貿易。除了這些相當於恢復“戰前狀態”的條款之外,暹羅還保證在聯合國通過的可能與暹羅有關的一切國際安全措施中給予合作,特別是在那些可能同馬來亞、緬甸、印度、印度支那和印度洋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區有關的措施中給予合作(第六條)。暹羅還保證未經英國政府事先同意不得開鑿穿過克拉地峽的運河(第八條)。此外,暹羅還保證:禁止在1947年9 月1 日以前出口大米、錫、橡膠和柚木,除非是根據設在華盛頓的聯合糧食委員會的建議(第十三條);保證在曼谷為一個由英國政府指定的機構無償提供一批相當於條約簽訂之日,暹羅全部積餘的、總量可達一百五十萬噸的大米,或者數量相當的稻穀(第十四條);保證以商定的價格向同一大米機構提供除滿足暹羅國內需要之外的全部退羅大米,直到1947年9 月1 日為止(第十五條)。條約還規定英國和印度支持暹羅申請加入聯合國(第二十二條)。

條約的序言中肯定了暹羅抵抗運動在戰爭期間所做的工作。英國在簽署這個條約時,既代表它自己,也代表22了印度,因為印度軍隊在戰勝日本的過租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同一天,暹羅和澳大利亞的代表在新加坡交換了協議草案換文,為結束兩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奠定基礎;1946年4 月3 日,兩國在曼谷最後正式簽訂了和平條約。

條約規定:暹羅政府負責歸還澳大秋亞的財產和股權,並賠償所遭受的損失;保證允許澳大利亞的商業和採礦企業恢復經營;同意與澳大利亞就簽訂一項商務和航運條約以及一項領事協定舉行談判;保證以澳大利亞政府所能接受的條件締結一項維修和管理澳大利亞戰爭死難者之墓的協定。在英聯邦的其他自治領中,似乎還沒有一個國家同暹羅簽訂過類似的條約,澳大利亞的情況是特殊的,這是因為在1941年的時候,澳大利亞在暹羅擁有大批錫礦企業,而澳大利亞政府為了它在暹羅的利益,曾於1942年3 月,2 日宣佈同逼羅處於戰爭狀態。

根據這些條約,暹羅承擔在東南亞的安全措施中給予合作的義務,但就其具體內容來看,這種義務同享有聯合國會員國權利(暹羅也希望享有這種權利)的任何其他國家所要承擔的義務沒有什麼兩樣。至於克拉地峽問題以及在大米貿易方面,暹羅確實受到了懲罰。在過去的五十多年裡,曾經一再傳說要在暹羅境內位於緬甸和馬來亞之間的狹窄地段開鑿一條運河,使來往於印度洋和遠東的船隻可以避免經過新加坡。關於開鑿這條運河的建議早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就已提出,但從未有人認為它在商業上是一項有利可圖的事業。一艘來自錫蘭加勒角的船隻為了穿過克拉,將不得不往北行駛二百英里以上,然後為了避開束埔寨角附近的危險水域,又得往南航行二百英里,才能到達南海;再者,新加坡是一個設備良好、位置適宜的貿易中心,暹羅沒有一個港口能夠同它競爭。這樣,克拉運河的價值就只能是戰略上的,而不是經濟上的了;但是從戰略上考慮,這條運河如果建成,很可能有損於英國海軍的利益。各大國都曾一再覬覦這一地區。十九世紀九十年代,德國財團企圖購買這個半島西海岸的凌加衛群島;同一時期,俄國人也曾對開鑿運河的可能性頗感興趣;到了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後期,又傳說日本人在229 積極從事這條運河的開鑿工作,雖然這些傳說都是毫無根據的。其實,某些限制措施早就實行了,因為根據1009年的一項英暹協定,暹羅政府保證決不把退羅灣西岸具有戰略價值的地方割讓與任何第三國。現在,根據1946年1 月1 日的條約,凡是英國和印度政府希望恢復的各項前英退條約一概重新生效《第十八條),而且條約還明確規定了暹羅未經英國同意不得開鑿克拉運河。

條約中關於大米的規定更為苛刻。暹羅必須無償提供多達一百五十萬噸的大米,這幾乎等於暹羅平均每年的大米出口總量。然而,這批大米並不是要成為英國政府的財產;它是提供給一個國際組織,作為對世界穀物儲備的一個貢獻。有關大米的條款確實是這個條約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條款的宗旨在於救濟當時席捲印度和東南亞一些地區的嚴重糧荒。

在英國人看來,和約的條款是寬大的,目的是為了迅速恢復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暹羅的大米對於救濟印度和東南亞的糧荒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這些大米的獲取和分配卻有賴於暹羅政府的友好合作。此外,英國戰前在暹羅就已經有著重要的商業利益,這種地位也只有在暹羅政府的合作之下才有可能得到滿意的恢復。

由於同樣的原因,暹羅國內政局的穩定也是符合英國的利益的。一項苛刻的和約將會引起暹羅人的不滿而不願給予合作;它還可能導致任何接受這項和約的暹羅政府垮臺。

儘管這個條約在英國人的眼裡也許是寬大的,但是在美國卻引起了相當多的批評。美國政府一向漠視1942年1 月25日暹羅的宣戰,而且從不認為自己已和暹羅處於戰爭狀態。看來他們曾經施加影響,以期達成一項溫和的條約,而英國和暹羅政府已達成的條約雖然溫和,卻還是不能倖免美國報界的嚴厲批評。據一家報紙報道,230 代理國務卿迪安·艾奇遜曾不止一次地向英國政府暗示,他希望在美國政府還沒有申朋它的觀點以前不要正式簽訂條約;當條約公佈時,美國有些報紙認為條約是過分苛刻的。在這些批評中,至少有些是由於對條款的誤解而產生的,有人認為根據第十四條規定提供的大米將是對英帝國的無償贈品,而事實上這批大米是要交出來的,而且也確實是交由華盛頓的聯合糧食委員會統管,並按需要分配給了糧食不足的國家,使中國、菲律賓以及東南亞的一些國家都得到了好處。

和約簽訂後,英國貿易部於1946年1 月7 日宣佈英國與敵對國通商條例不再適用於暹羅,英美兩國並立即同暹羅政府恢復了外交關係。盟軍對暹羅的佔領似乎僅僅引起輕微的不滿,而這種不滿又是任何一支佔領軍都必然要引起的。1946年11月15日,當總數近十二萬五千名的日本投降人員的最後一批彼遣返回國時,盟軍對暹羅的佔領也就結束了。

和約中有關大米的條款證明是行不通的。暹羅的大米並不是暹羅政府的財產,控制著大米貿易的華商不想把一百五十萬噸大米作為禮品無償地贈送給世界穀物市場,甚至也不願以公道的價格賣給退羅政府;他們寧願把大米走私到馬來亞或香港,那裡普遍的糧荒使得他們可以在饑民身上牟取暴利。因而早在1946年5 月,已有必要簽訂一項新的大米協定。5 月3 日,倫敦、華盛頓和曼谷同時宣佈:英國駐東南亞特別專員基勒恩勳爵在訪問暹羅期間已商妥一項修訂的協定(美國也是參加的一方),免除暹羅無償提供大米的義務;而且英國將購買一百二十萬噸大米,由暹羅在十二個月內交貨。每噸大米的基價是十二英鎊十四先令,如在5 月31日以前交貨,每噸另加補貼三英鎊,如在5 月31日至1946年6 月15日之間交貨,每噸另加補貼一英鎊十先令。如果在十二個月限期內交貨的大米少於商定的數量,暹羅政府必須無償補足缺額。根據這項協定所獲得的大米將由華盛頓的聯合糧食委員會統籌分配。

英國外交部在宣佈上述協定時著重指出,暹羅政府願為救濟東南亞的饑民而大力提供合作。即使這項協定,其結果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因為它231 所規定的大米價格遠遠低於從緬甸和印度支那所能買到的大米的價格,因而不足以抵制非法的大米交易。為此,在1946年12月24日又締結了另一項協定,使價格上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調整。協定的履行期限延長至1947年8 月31日,價格提高到每噸二十四英鎊,非常接近於在緬甸所付的每噸二十八英鎊。自從戰爭狀態結束到1946年底,通過官方渠道從暹羅出口的大米超過五十二萬噸,而且很可能,至少也有同樣多的大米從這個國家走私出去。同年,簽訂了另一項同不祥的緬暹鐵路有關的英暹協議。

1946年1O月,據宣佈:暹羅政府已經以一百二十五萬英鎊的代價買下了暹羅境內的那段鐵路。英國政府建議,利用這筆收入向鐵路和列車的原所有人提供賠償,這些鐵路和列車是日本人從緬甸、馬來亞和印度尼西亞拆來修建這條新鐵路的;英國政府建議這筆錢可作為日本賠款的一部分。

暹羅除和英國、印度、澳大利亞達成了這幾項協議之外,也同中國談判了一項友好條約。1946年1 月23日在曼谷簽訂的這項條約規定:兩國之間永久和平,世代和睦,互換外交和領事代表,並按照所在國的法律,給予對方僑民以最惠國的待遇,如給予僑民出入國境的權利,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安全,給予旅行、居住和工作的權利,給予開辦學校、集會、結社以及出版和宗教信仰的良由。這個條約標誌著中退關係的一個重要階段,因為,雖然在暹羅的二千七百萬人口中,華人超過二百萬,但是中國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任何外交或領事代表;而暹羅過去似乎一貫拒絕互換這類代表。其原因之一是古代中國對暹羅享有宗主權的要求,而這個要求暹羅是決不承認的;另一原因是國籍法問題。根據退羅法律,凡在暹羅出生的人就是暹羅國民,除非其父母在其出生時就到父親所屬國家的外交或領事代表處登記;因此,只要中國在暹羅沒有代表,由於暹羅法律的關係,那些出生在這個國家的中國人或半中國人就不得不都成為退步的國民。多年來,暹羅政府所採取的政策是強迫中國人接受暹羅人的生活方式。在暹羅人看來,如果人白中有這麼大的一部232 分人屬於外國籍,而且易受一個外國大使館或公使館的影響,那就會引起嚴重的麻煩。但是,鑑於1946年的形勢,其時中國是世界大戰中的主要戰勝國之一,又是暹羅很想加入的聯合國的主要會員國之一,暹羅方面對中國作出讓步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中暹條約規定:中國得在暹羅派駐外交和領事代表,從而使在暹羅出生的中國人有權要求加入中國籍。暹羅在條約中所作的其他一些讓步也有可能使暹羅政府陷入困境。

二戰:暹羅

捌如,在暹羅的華人學校的地位問題長期以來就是衝突的一個根源。暹羅方面一直——特別是在1938年至1944年披汶元帥執政時期——力圖強迫這些學校接受暹羅課程,並且阻撓講授中文。現在這個條約的條款規定,中國人在所辦學校方面享有最惠國待遇;而且根據條約簽署時暹羅政府發表的一項聲明,條約附文中規定小學必須教授暹羅文,但同時保證為小學講授一門外語提供機會,並且不限制中等學校教授外語,過去暹羅政府企圖限制中國移民入境也曾經引起衝突;現在條約禁止對中國人有任何歧視。在作為條約附件的雙方交換服會中,暹羅政府保證,不再向移民徵收過高的入境費。如果暹羅政府為了控制移民入境而採取限額辦沫時,將沿用“其他國家為了同一目的所通常採取的做法——例如要考慮締約國僑民在橋居國人口中所佔的比例”。

關於教育和移民的規定,雖然形式上是互惠的,但顯然只是有利於中國人,而對暹羅人卻毫無用處。總的來說,這個協議的條款使暹羅政府在同暹羅人口中數量如此之多的一批居民——暹羅認為這些人應受暹羅管轄,但按照中國法律他們卻是中國人——打交道時處於軟弱的地位。由於這些原因,這個協議在暹羅人中非常不受歡迎:但是鑑於1946年的形勢,接受這個協議卻是不可避免的。

遠東戰爭的結束也給暹羅帶來了同法國發生麻煩的233 一段時期。1941年,暹羅政府在日本人的幫助下,沿著東部邊境獲得了一些原先在法國人手中的領土。這些領土包括老撾在湄公河西岸的某些地區和柬埔寨北部的某些地區,這些地方是1893年至1904年間法國強迫暹羅割讓的。可是,自由法蘭西從來就不承認維希政府出讓領土是有效的。日本一投降,他們就向暹羅政府明白表示,希望暹羅歸還上述土地。

暹羅政府自然不願交出他們已經到手的東西,他們採取了這樣一種態度,即認為這些領土是根據條約正式讓與暹羅的,與暹羅併吞馬來亞和緬甸領土的情況不同。暹羅人據此而力爭說,這兩件事不能相提並論,因而暹羅歸還馬來亞和緬甸領土這一概成事實並不構成使法國的領土要求持之有據的先例。暹羅人還指出,暹羅從未向法國宣戰,法國也從未向暹羅宣戰,因此兩國之間事實上並不存在戰勝國與戰敗國的地位問題。

然而,1946年1 月,法國政府宣佈,它已得到英美兩國政府保證支持它的要求。

這個消息使暹羅人非常失望,他們原來希望,他們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由於有著種族方面的根據,是能夠傅得某種程度的同情的。此外,暹羅政府寧願通過國際會議而不是通過雙邊談判來解決這一爭端。可是1946年1 月的時候掌握著政權的內閣,由於意識到暹羅地位虛弱,在新加坡同法國人開始了談判,後來又在西貢繼續舉行談判。

法國人決心收復失地,並要求賠償其所受的損失。割讓領土這件事曾嚴重地打擊了法國在印度支那的威信,為此法國人決心要扭轉這一局面。割讓領土這件事還使法國人想起維希向軸心國屈膝投降的恥辱時期,因而對法國人的感情來說也是無法忍受的。如果要洗雪戰爭年代蒙受的恥辱,如果要重建法國在印度支那的權威,1941年的失地就非收復不可。另一方面,暹羅人無疑希望,法國人當時在印度支那所遭受的重重困難,會使他們無法234 採取強硬的措施。因此談判僵持不下,毫無結果;到1946年4 月底,邊界上已經出現了事實上的戰爭狀態。

4 月間,曼谷報紙抱怨說,法國軍隊在追捕安南叛亂分子時侵犯了邊界,並由此而使暹羅國民遭受傷亡。據國防部長說,暹羅政府已決定從受到影響的地區撤曲一切軍隊;他還說:我們不能理解法國人目前的那種態度,即在安南人和法國人全面交火時,法國武裝竟然越境進入暹羅領土。暹羅恪守中立。安南遊擊隊員一經越入逞羅境內,就立即被解除武裝或者予以拘留,然後按儡有關政治避難者的國際慣例予以釋放。這種性質的事件繼續發生,1946年5 月27日,曼谷方面宣佈:法國軍隊已從老撾渡過湄公河,佔領他帽,並轟炸了廊開。曼谷方面聲稱,暹羅警察在作出象徵性的抵抗後已經撤出。曼谷方面還宣佈,暹羅已呼籲英美兩國政府和聯合國秘書長出面干涉,以防止再次出現類似的入侵。同日,暹羅駐倫敦公使館宣稱:5月7 日,法國炮兵已從湄公河的法方一側轟擊了暹羅胸那空拍依府,造成生命和財產的損失;5 月24日,法國軍隊已在多處。越過邊界,但這些地方沒有暹羅軍隊,政府並已命令當地人民不作抵抗。其實,這些受到騷亂的地區並不屬於有爭議的領土;這些地區位於湄公河的中游,該處的邊界在1941年並沒有經過任何變動。

當時據悉暹羅政府曾表示願將有爭議的領土歸還給法國人,條件是在歸還後應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根據當地居民的願望,以最後決定這些領土的歸屬;可是法國人妥求無條件歸還,並賠償佔領期間法國所損朱的利益,他們還要求那些在印度支那參與獨立運動後到暹羅避難的叛亂者投降。

關於這些邊境事件,法國政府否認曾採取任何侵略行動,只承認法國軍隊在追捕匪徒時曾偶爾越過邊界;但他們爭辯說,這種行動是正當的,因為暹羅當局顯然沒有能力控制老撾和安南叛亂者的活動。6 月1 日,法國政府235 請求英美兩國政府敦促暹羅政府注意這一事實,即割讓的印度支那領土尚未歸還。

關於暹羅所稱它已解除來自印度支那的難民的武裝這一說法,駐倫敦的法國木使館斷言,暹羅根本沒有做過這種事情。法國人宣稱,印度支那的叛亂分子多股正以暹羅領土為基地劫掠老撾的村莊。至於5 月24日的事件,法國人承認他們曾在一股叛亂分子越境時發起攻擊,但又爭辯說,他們在暹羅領土上只停留了幾個小時。

他們還進一步斷言:在那次事件中被擊斃的匪徒中有三名是暹羅人;在另外幾次侵襲法屬領地的匪徒中也有一些暹羅軍人;暹羅軍官一直在萬象主持老撾自由運動的一所訓練學校;老撾自由運動正被允許在暹羅招募人員;暹羅政府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來阻止老撾自由運動在其邊界沿線建立訓練營和流動無線電臺,或者使曼谷報紙的激烈的反法調子有所緩和。

暹羅試圖取得聯合國的調停。5 月31日,暹羅駐華盛頓的代辦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一份備忘錄,敦請注意已經出現的局勢;強調他的政府同法國建立友好關係的願望;列舉了據稱是法國人所作的侵略行動的事件;並且聲稱,暹羅方面就當前事態提出這份報告的月的,是要竭盡一切努力來維護世界各國間的和平與友好關係以適應普遍的利益。

當時法國政府情願把爭端提交海牙國際法院,他們於8 月1 日通過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表明這一意圖的建議,於是美國國務院通過美國駐曼谷大使館同暹羅政府治商,謀求暹羅政府方面同意採取這一途徑;但是,在同一個月中發生的事件卻導致了談判的破裂。據法國方面報道,人數多達幾百名的匪徒從暹羅出動,入侵柬埔寨境內的暹粒地區。8 月8 日和8 月10日兩天,匪徒發動進攻,兩名法國軍士被俘並遭槍殺。據說有好幾名暹羅軍官參與了這些襲擊,而且經驗明,戰場上有一具日本36軍官和幾具暹羅人的屍體。一個法國哨所遭到暹羅憲兵隊的襲擊,入侵者從暹羅領土上得到補給和增援。法國人爭辯說,鑑於這種情況,企圖在國際法院上通過雙方讓步來謀求一項協議是徒勞的。他們宣佈,他們現在是要吏堅強有力地迫使暹羅滿足他們的要求,並歸還有爭議的領土。

法國人還宣佈,他們將抵制暹羅申請加入聯合國。1946年5 月20日,暹羅外長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表示他的國家希望加入聯合國,並於8 月3 日正式提出申請。

然而,當聯合國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審理這一申請時,法國代表提出反對,理由是在邊界爭端解決之前法國認為它同暹羅處於戰爭狀態。據瞭解,法國還將抵制暹羅方面任何企圖求助安理會干預爭端的建議,理由是暹羅是一個敵國,同暹羅之間的爭端不包括在聯合國憲章的範圍之內。

暹羅駐華盛頓的代表在8 月24日致聯合國秘書長的信中指出,暹羅已原則上同意把這一爭端提交國際法庭,而且已經以各種方式表達了謀求和平解決的願望;這位代表說,因此,他希望要求加入聯合國的申請能夠獲得同意。可是,這時法國人得到了蘇聯代表的支持,這位蘇聯代表宣稱他未能同意暹羅的申請,因為蘇聯同暹羅沒有外交關係。於是,暹羅代表請求將這一申請延遲到同法國的爭端得到解決以後給予考慮。

這時,暹羅代表否認了法國關於暹羅襲擊暹粒的指責,並聲稱他的政府已命令地方當局避免同法國軍隊發生任何衝突,不要在印度支那作任何干預;他還說,他的政府將不為印度支那的“某些集團”所引起的麻煩承擔責任,他並進一步否認法國曾同他的國家處於戰爭狀態。

10月,法國政府宣佈,法國代表在華盛頓同暹羅代表舉行非正式談判時提出了以下建議:

(1 )暹羅必須承認1941年5 月5 日將有爭論237 的領土移交給它的那個條約無效,並必須將這些地區歸還法國,再由法國將這些地區移交給束埔寨和老撾;

(2 )結束戰爭狀態,恢復法國和暹羅的正常外交關係;

(3 )按照1937年法退條約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任命一個包括一名法國國民、一名退羅人和三名中立國人士組成的調解委員會,以審查爭論各點,並使暹羅能夠從種族、地理和經濟等方面提出它要求修改邊界的理由。

暹羅政府接受了這些條件。這個決定經過立法機構為時兩大的辯論,於10月15日以九十一票對二十九票通過。

暹羅政府並不是輕易就能採取這一方針的。因為暹羅民眾對於當初在1893年至1909年間把領土丟失給法國一事一直感到憤慨,現在時隔不久,這些領土又要得而復失,他們自然很不情願。再者,現在的內閣地位虛弱,經不起由於如此明顯的一場外交失敗而喪失民心。自戰爭結束以來,內閣已經多次更迭。日本投降不久,乃他威·汶耶吉就取代乃寬·阿派旺擔任總理,1945年9 月17日又組成了以當時已從華盛頓回國的社尼·巴莫親王為總理的新內閣。社尼·巴莫在整個戰爭時期一直保持著駐美大使的位置,並且是在美國的自由泰人抵抗運動的領導人。1946年1 月31日,社尼·巴莫內閣被乃寬的新內閣所代替,到1946年3 月乃寬又第二次下臺——

這一次是由乃比裡接任。乃比裡由於早在戰爭結束之前就同聯合國家建立了關係,這一功績使他威望大增,在整個這段時期中,雖然他寧願留在幕後而把名義上的領導地位讓給別人,但他一直是暗中左右王權的人物。不過,在他和其他政治領袖之間也有某種爭鬥,根據他的旨意相繼上臺執政的總理們對於受他的控制是忿忿不滿的,他們的任期都很短,如今他的政府不得不在立法機構中遭到那些總理們的支持者的強烈反對。而且,這是一個變動的時期。1946年4 月,憲法作了修改,廢除了立法機構的半數人員要由行政首腦提名的制度,並且通過設立參議院而開創了兩院制。同披汶元帥的沙文主義時期相聯繫的“泰國”這個名稱現在被廢棄了,而改用舊稱“暹羅”。238 這個時期也同大多數國家一樣,是一個遭受著戰爭創傷所造成的經濟困難的時期,普遍的通貨膨脹以及隨之而來的生活費用高漲,導致文職人員中的貪汙現象發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更為嚴重的,可能是1946年6 月9 日年輕的國王阿南塔中彈受傷後死亡這一神秘事件,損害了比裡內閣的威望——阿南塔生前大部分時間住在瑞士,於六個月前,即1945年12月間剛從瑞士回到暹羅。一個醫務調查委員會雖然認為國王因意外事件致死的結論須予排除,但它也役能解開這個謎團。一時間,謠諑紛紜,非議叢生,都暗指比裡是這一罪案的唆使人,比裡對這些流言蜚語的反感似乎是他於1946年8 月21日辭職的主要原因。海軍少將探隆·那瓦沙瓦接著上臺擔任政府首腦,內閣成員大部分仍然是自由泰人運動分子。王位傳給了阿南塔國王的弟弟,即普密蓬一阿杜德國王,他在繼任王位後於8 月間仍回到瑞士去了。

二戰:暹羅

許多人把退羅在這段時期所蒙受的種種不幸歸咎於主宰政局的“自由泰人”的管理不善;特別是在同法國人的爭議中,暹羅人丟了“面子”一事,在一些暹羅人看來,顯然是同披位元帥當政時暹羅權勢的擴張是無法相比的。這時候,元帥本人的名聲也已衰落了。他所維護的政策顯然是錯了,甚至根據一項“戰爭罪行法令”,他本人還受過審訊——雖然高等法院以法令不能追溯既往為理由,於1946年3 月24日撤銷了對他的審訊。不過,一些暹羅人,特別是有影響的軍人集團中的一些人,對他的權力的喪失必然感到惋惜。

所有這些情況,導致了內閣地位的削弱;暹羅在外交上敗於法國人之手是一次嚴重打擊。而在另一方面,從暹羅人的觀點來看,同法國和平解決有許多有利之處。

過去暹羅靠著同軸心國的關係而取得了一些領土,現在軸心國被打敗,暹羅歸還這些有爭議的領土,至少可以使它擺脫由於那種佔領而造成的尷尬局面,更重要的是,這將打開一條通向加入聯合國的道路,從而使遏羅成為獨立主權國家大家庭中的一員——一種當時在東南亞只有它才有資格享有的地位。此外,1946年8 月,在宣佈決定接受法國的條件以前,為補充議會中原由指定產生的議席而舉行的選舉中,出現了對“自由泰人”執政絕對有利的局面,乃寬和社尼·巴莫親王的民主黨遭到了失敗。23其實,不管哪一個政黨在逞羅執政,歸還有爭議的領土實際上都是無法避免的,也是不能抗拒的。雖然總理——海軍少將探隆——在10月16日宣稱,暹羅為了和平,為了聯合國組織所體現的理想,已經作出了“最大的犧牲”,但他又說,英國、美國和中國政府都勸告暹羅接受法國的建議,又說,英、美政府拒絕承認暹羅對這些領土的佔有,實際上已經裁決了這場爭端。

1946年11月17日,法暹協定在華盛頓簽署。其條款規定:廢除1941年5 月9 日的東京協定,該協定所主要涉及的印度支那領土將移交給法國當局。外交關係將恢復。暹羅將從安理會收回控訴,法國不再反對接納暹羅加入聯合國。一個由兩名當事國代表(雙方各派一名)和三名中立國代表組成的調解委員會將審查雙方為修正邊界而提出的種族、地理和經濟方面的要求。此外,如果雙方不能就賠償損失的款項數目取得一致意見的話,這一問題也將提交給調解委員會。暹羅武裝部隊將撤出這些領土,撤離工作將從協定簽訂後第二十天開始,並在七天之內完成。在這以前,暹羅的警察、憲兵和行政官員將預先撤走。法國武裝力量將在暹羅方面開始撤離的下一天起進入,然而至少在七天之內將不開到原來的邊界。

暹羅從1946年12月10日起根據協定的條款開始撤離。12月12日,暹羅被接納加入聯合國。

在另一件事情上,暹羅在這時期的對外關係也是令人不安的。在同英屬馬來亞接壤的南方四府北大年、那拉特越、亞拉和沙敦,其居民主要是馬來人。有一段時期,這些領土最終歸於暹羅還是歸於英屬馬來亞,一直沒有確定,直到1902年這個問題才真正獲得解決。那一年,暹240 羅第一次在這幾個府完全確立了統治。然而,宗教信仰和種族的不同使暹羅人沒有能夠把信伊斯蘭教的馬來人同化過來。諸如暹羅官方要求把暹羅語作為學校教學用語這類事件,一次又一次在南方四府引起動亂。

在披汶元帥統治時期,他竭力強制馬來人接受退羅人的生活方式,所以民眾情緒尤為緊張。1945年8 月日本投降後,暹羅的少數民族馬來人曾希望暹羅的統治將從此結束,四個府將由英國歸併過去;在馬來亞有些地方也有人抱著同樣的希望。但是盟國給予暹羅寬容的和平方針,而大西洋憲章又確定其成員國不得謀求領土的擴張,因而排除了進行領土調整的任何可能性。戰後時期產生的普遍的動盪,已經在馬來亞出現的新的民族主義精神在蔓延,和平解決使四府中的這種民族主義精神受到挫傷,所有這些因素導致了1946年的動亂狀態。另外,暹羅政府承認,由於戰後生活費用高,而相比之下工資收入低,所以在這個地區的暹羅官員中有普遍的貪汙腐敗現象。暹羅政府還承認,由於物價高漲,犯罪現象在當地一般居民中也大大增加。

這些情況使得政府於1946年11月任命了一個特別委員會去調查該地區的貪汙情況,一些官員被停職。這些事件是地方事務中不幸狀態的徵兆,不過直到1946年底,暹羅的馬來少數民族中並沒有爆發什麼嚴重的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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