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一定是企業負全責?

不籤勞動合同一定是企業負全責?

【基本案情】

江某,其系杭州某餐飲公司的員工,從事切配工作。最近一個月,同事都拿到了工資,可唯獨江某的工資遲遲未發。與公司協商後,對方竟表示還要再等幾天。氣憤之餘,江某意識到自己遭受的權益侵害遠不止未發的這一個月工資,還包括:2018年4月入職至今,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沒發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工資……

綜上,江某認為公司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要求對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等過錯行為進行處理。其本人還提出以下訴求:獲得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及法定節假日的三倍工資,補交社保。

不籤勞動合同一定是企業負全責?

那麼,不簽訂勞動合同,就一定是企業負全責嗎?

【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不籤勞動合同一定是企業負全責?

【律師觀點】

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常見事由,《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許多原則性的規定大家都已非常熟稔,特別是不籤勞動合同可以拿“雙倍”工資的概念。這個“雙倍”工資規定的初衷是為了能在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上更有力地鞭策用人單位主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從而保護勞動者利益。

然而,是不是所有不籤合同的責任都在用人單位這一方呢?律師認為,這個問題應當有所區分。

不籤勞動合同一定是企業負全責?

首先,要確認雙方建立的真實用工關係是什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不少人動輒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進行維權,要求各種補償金、賠償金,最後經勞動仲裁委或法院查明雙方並不屬於勞動關係。在勞務關係下,訂立書面合同並非強制性,用人單位一方也不負繳納社保、支付加班工資等義務,解除合同時亦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其次,在確認為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一定是用人單位方的過錯嗎,勞動者完全沒有責任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危害並不只及於勞動者一方,對企業也同樣會造成極大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各負督促、配合簽約的義務。現實中,勞動者不配合或變相阻礙簽訂實現的情況並不少見,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當出現超過法定期限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結果時,勞動者應當思考一下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雙方對用工關係存有異議,還是用人單位故意違法,或是自己在簽約及繳納社保的事宜上存在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或其他事由。否則這些都有可能成為勞動者將來事後維權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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