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逾期交房,購房合同可解除!

高法:逾期交房,購房合同可解除!

簽署合同的房子出售

裁判要旨:公司逾期交房超過60天的,則合同解除的約定條件成就,李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簡介:某公司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李某支付了購房款,但該公司逾期交房,李某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購房款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協議》中對解除合同條件的約定:“甲方逾期交房超過60天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乙方選擇解除合同的,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的30日內,退還乙方已交的全部房款,另外甲方應按合同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訴訟費、查檔費、律師費、差旅費、銀行利息及乙方向銀行承擔的違約金損失等)。”該公司應於2014年8月31日前向李某交付已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房屋。但實際履行中,該公司直至2016年1月6日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故案涉房屋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時尚不具備全部交房要件,該公司客觀上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事實。依據《補充協議》約定,該公司逾期交房超過60天的,則合同解除的約定條件成就,李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審支持李某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案涉合同,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該公司上訴主張不應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合同法》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實務分析:本案中的情況屬於房屋買賣合同中常見的情況,房屋未按照約定期限交房,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解除之所以能夠順利的完成,並得到法院的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解除條件進行了詳細的約定,約定解除是合同法中對合同解除的一種形式,當購房過程中出現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時,買受人便享有了解除權。值得我們關注的是,當買受人享有了解除權時,應當積極的行使,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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