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政策解讀

博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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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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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全國開展“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電視電話會議在京召開。會議強調,“大棚房”問題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直接觸碰耕地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底線,落實國務院專題會議決定,要堅守農地姓農底線,對佔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非農設施,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堅決打擊、堅決拆除。9月14日農業農村部和自然資源部、9月30日自治區農業廳和國土資源廳分別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的方案》。博州農業局和國土資源局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縣鄉農業、國土部門幹部深入設施農業基地開展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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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清理哪些“大棚房”?

對佔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非農設施,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依法依規進行全面清理整治。重點清理整治工商資本和城市居民到農村非法佔用耕地變相開發房地產和建設住房行為。清理整治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類問題:

1、在各類農業園區內佔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特別是別墅、休閒度假設施等。

2、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設商品住宅。

3、建設農業大棚看護房嚴重超標準,甚至違法違規改變性質用途,進行住宅類經營性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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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包括哪些範圍?

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1、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2、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汙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3、嚴格確定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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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地不是設施農用地?

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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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進度是怎麼安排的?

1、排查清理階段。從9月中旬開始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開展全面排查。

2、整治整改階段。從10月中旬開始用兩個月左右的時間。

3、博州“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舉報電話和郵箱:

電話:0909-2310720,18997769100;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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