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縣(市、區)教育體育局、陶瓷科技園社會事業局、市直各中小學:

現將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市實現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劃,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有序地推進項目建設,確保兜住底線,不斷提高我市基本辦學條件。

景德鎮市教育局

2015年6月30日

贛教基字〔2015〕50號

關於印發《江西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現將《江西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發展和

江西省財政廳改革委員會

2015年12月15日

江西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江西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以下簡稱“全面改薄”)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安全和進度,提高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全面改薄”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包括校舍建設和設施設備購置兩類。校舍建設項目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宿舍、食堂(伙房)、廁所、鍋爐房、浴室、運動場地、圍牆等建設;設施設備購置項目包括課桌椅、實驗教學儀器、音體美衛生器材、圖書和多媒體遠程教學設備、數字教育資源、食堂設備、學生用

以及飲水設施等購置。參照《江西省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試行)》,項目實施遵循勤儉辦教育和“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區分輕重緩急,有序推進,確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項目學校必須是符合當地網點佈局調整規劃、擬長期保留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第五條 “全面改薄”由國家統一部署,省級統籌安排、市級協調指導、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省、市、縣(市、區)成立“全面改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為“全面改薄”具體實施的責任主體,縣(市、區)“全面改薄”領導小組組長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由教育局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領導小組組成部門的職責:

省教育廳負責項目規劃、組織實施、檢查落實、日常管理和項目資金日常監管,監督規範財務收支,督促市、縣加快支出進度,加強支出管理工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起草《關於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實施方案》,在彙總各縣市區項目規劃的基礎上牽頭編制、報送《江西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規劃(2014—2018年)》,經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後下發執行。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面改薄”納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建立各類教育資源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傾斜的機制。做好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建設需求與相關資金的統籌和對接。

省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按照國家三部委要求,協調落實中央資金,確保省級承擔的改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專項經費足額及時撥付,並督促市縣財政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支持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推進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標準化建設。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全力配合、支持“全面改薄”工作。

第七條 全省“全面改薄”由省教育廳具體負責統籌組織:

(一)制訂底線標準。結合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辦學標準和辦學實際,統籌配置教育資源,確定基本辦學底線標準。

(二)編制項目規劃。指導各地編制項目規劃並審核彙總,制定全省項目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抓好落實政策。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推進各項政策執行和落實。

(四)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規章制度,加強對項目指導、督促、評估。做好信息收集、公開及報送工作。

第八條 市教育局具體負責所轄縣(市、區)“全面改薄”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級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審核、批覆所轄縣(市、區)編制項目規劃、計劃。

(二)對縣(市、區)項目進度和工程質量和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三)定期上報項目實施相關情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九條 縣(市、區)教育局具體負責本縣(市、區)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

(一)根據項目的底線標準,逐校核實辦學條件缺口,列出清單,按照“保基本、兜網底”的原則,制訂本地項目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管理項目資金。

(三)組織項目實施。落實建設用地,組織項目前期論證、招投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檢、驗收、竣工結算

審計等工作。

(四)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進度、質量、安全。

(五)加強項目學校設施設備、圖書的管理和使用,開展對項目管理人員和有關教師的業務培訓,充分發揮設施設備、圖書的使用效益,同時確保國有教育教學資產安全有效。

(六)及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做好信息公示公開。

第十條 “全面改薄”項目學校要做好以下工作:對照《江西省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試行)》,核查學校辦學條件缺口,制訂上報項目計劃;做好施工期間的安全教育,妥善處理好在校師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問題;指派專人協助做好工程監督和現場管理;參與(或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做好設施設備、圖書等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和使用;定期報告項目進展、問題和建議。

第十一條 縣(市、區)教育局每年組織編制本地項目年度計劃,並上報設區市教育局,設區市教育局審核批覆後即可組織實施。設區市教育局將所轄縣(市、區)項目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章 校舍建設類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校舍建設類項目年度計劃(計劃下達之日)應當在資金計劃下達後5個月內動工,並在2年內完成。

第十三條 校舍建設類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範,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相關程序和招投標程序,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經公開(邀請)招標確定,杜絕中標企業轉包或掛靠。

第十四條 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儘量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報批時間,主動協調發改、財政、審計、規劃、住建、國土等部門為項目實施開通“綠色通道”,以最短時間落實項目立項、用地報批、規劃選址與方案審批、預(結算)審核(計)、辦理招投標等相關手續。參照《江西省中小學校舍安全改造工程規費減免政策》(贛教字[2009]13號),減免項目相關規費。

第十五條 校舍建設類項目的選址,應符合《江西省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試行)》等相關規定,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發生。

第十六條 建築設計應堅持“建築安全、功能齊全、滿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觀大方”的原則,按照國家、省現行有關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設計,確保校舍安全。建築設計應結合當地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氣候特點、各民族人民生活習慣及傳統等因素,因地制宜,綜合考慮。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制度。項目單位要按照工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落實項目法人制,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監理制、竣工驗收備案制、結算審計制及校舍檔案歸集等相關制度,同時建立工期倒排制及領導分片包乾制,在保障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確保項目如期建成並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始終把工程質量作為項目建設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確保建設項目達到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單位對項目施工質量、施工安全負責,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執行國家有關施工規範、施工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和安全規則,確保建築質量達到合格標準;項目竣工時,施工單位按照建設管理規定出具項目保修單,並按相關規定預留一定比例保脩金;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因施工質量導致項目重建,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全部承擔;對因質量等問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規範項目驗收環節。項目工序驗收,經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工程監理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上道工序驗收合格方可轉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築物基礎及結構主體驗收,應由項目業主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質檢部門及項目學校法人代表,聯合進行現場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工程由施工單位做好工程決算,縣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項目學校做好固定資產登記;省、市教育部門對各地驗收、審計結果組織抽查,並進行再評估。

第二十條 各方要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及時積累、保管好建設工程合同文件檔案資料及建設前後的圖片和文字材料。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和項目學校要將建築技術資料、竣工圖、施工日誌、項目前期文件、竣工工程決算資料等有關材料進行系統整理,交縣(市、區)教育局分類立卷歸檔,並移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應在單體建築醒目位置設置永久性標牌,統一註明“國家全面改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字樣、竣工時間、設計、施工、監理等內容。

第四章 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要按照《江西省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試行)》要求摸清家底,統籌規劃。年度計劃須在資金計劃下達後起1年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機制和相應的責任機制。項目實施過程中可吸收師生、家長及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與,接收社會監督,努力建設“陽光工程”。

第二十四條 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堅持誠實守信和產品質量好、服務優良、適合使用等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建立採購准入和退出機制,對出現違反政府採購制度的供應商,要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再次參加投標。

第二十五條 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採取初步驗收和最終驗收相結合。在中標人發貨前,由採購單位組織人員到中標人生產地點、產品倉庫等地開展初步驗收;根據“誰收貨、誰驗收”的原則,由縣(市、區)教育局及項目學校進行最終驗收。省、市教育局對各地驗收結果進行抽查複檢。

第二十六條 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採購單位根據採購文件、中標(成交)通知書、採購合同、各收貨單位出具的驗收單和中標人出具的發票,按程序申請報賬。

第二十七條 項目學校應加強採購的設施設備管理。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登記資產賬目,登記造冊、分類存放、科學管理,防止流失和損壞,並指派專人檢查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教育局應建立健全設施設備管理和使用制度,準確掌握“全面改薄”資金為項目學校裝備的設施設備名稱、數量和金額,督促項目學校提高設施設備使用率和圖書流通率,開展對項目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的業務技能培訓,積極引導農村教師利用信息化資源,充分發揮使用效益,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第五章 項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項目進度定期通報制度、定期調度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績效評估制度、獎懲與問責制度、公示公開制度等。

第三十條 項目進度定期通報制度。省、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每兩個月統計項目進度,並以雙月報形式逐級報送項目進度,同時對外公佈。

(一)縣(市、區)教育局統計項目進度,要具體到每一項校舍建設項目(分完成招標籤訂合同、開工、主體完工、竣工四個階段來統計進度)和每一類設施設備購置項目(分完成招標籤訂合同、送貨到校兩個階段統計進度)。

(二)市教育局要每兩個月對所轄縣(市、區)校舍建設類項目、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進度進行統計,並對部分縣項目進度進行抽查;對項目進度滯後的縣(市、區)進行約談或實地督辦。

(三)省教育廳對市、縣(市、區)“全面改薄”項目進度在省“全面改薄”網上進行公佈,定期通報;對工作進度滯後地區的教育局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市、縣(市、區)派督查組實地督辦。

(四)校舍建設類項目進度計算方法:完成招標籤訂合同(30%)+開工(10%)+主體完工(30%)+竣工(30%)=100%;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進度計算方法:完成招標籤訂合同(60%)+送貨到校(40%)=100%。

第三十一條 定期調度制度。省、市、縣(市、區)教育部門定期召開項目調度會。省教育廳每季度召開一次設區市“全面改薄”負責人會;市教育局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縣(市、區)“全面改薄”負責人會;縣(市、區)教育局至少每月召開一次項目學校和實施單位調度會。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制度。建立省級重點督查、市級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的工作機制。省教育廳適時對全省各地“全面改薄”工作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市教育局定期巡查,每季度對所轄縣(市、區)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落實、管理情況開展全面實地核查;縣(市、區)經常自查,對每個學校的具體項目實時進行跟蹤檢查,每月出具單體項目實施進度表,一級抓一級。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估制度。將“全面改薄”績效評估與督導評估、年度考核制度相結合。省、市、縣(市、區)教育督導機構將“全面改薄”納入到督導評估檢查,每年就目標責任、項目進展、項目成效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並將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對縣(市、區)年度教育工作目標考核指標。把“全面改薄”納入省政府對市、縣(市、區)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每年年底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獎懲制度。省級績效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級資金分配的依據,對切實加大投入、工作推動有力、項目進展順利、實施效果顯著的地方,給予獎勵性支持;對存在問題的地方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調減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並約談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以及截留、套取、擠佔、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嚴肅查處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示公開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省、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按照《江西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信息公開公示暫行辦法》,建立項目專題網站(網頁),並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當地義務教育辦學標準、規劃建設任務、責任主體、預算安排、校舍建設和設備採購進度、項目管理辦法、實施成效等信息,宣傳推廣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好做法、好經驗,把條件改善和取得效果告知學生和家長,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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