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第二輪徵求意見稿指標總體提高

繼2018年3月23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徵求意見稿)》之後,近日,國家能源局在研究論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再次修改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 形成第二輪徵求意見稿,對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制定、實施及其配套的綠證交易制度和監督考核措施做了進一步完善。

責任主體和層次更完備、兼顧獎勵和懲罰

各類售電公司(含電網企業售電部分)、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 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接受配額考核。對於超額完成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增加其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規模指標。對未達標的省級行政區,將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地區化石能源發電項目建設規模;對未達標的配額義務主體,將委託省級電網向其代收配額補償金;對拒不履行配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 廠的企業,將限制其後續電力項目投資經營行為。

配額指標總體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前景值得期待

相較於2018年3月發佈的第一版《徵求意見稿》,配額指標總體上升。其中,可再生能源總配額指標中,2018年19個省份調高,2個省份保持不變,10個省份下調; 2020年24個省份調高,2個省份保持不變,5 個省份下調。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中,2018年12個省份調高,9個省份保持不變,10個省份下調;2020 年14個省份調高,4個省份保持不變,13個省份下調。

隨著配額制指標總體要求的提高,一方面 體現了國內電力發展清潔化的長期趨勢;另一方面, 保障性收購電量和等額替代原則的明確,有助於提 高存量非水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利用水平,有利於緩解可再生能源消納難題,提高了運營商盈利的確定 性。如該徵求意見稿順利實施,將利好新能源運營商現金流改善及估值修復,建議關注新能源運營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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