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房產局嚴管經適房:房地產商利潤控制在3%以內

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其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但一些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違規向社會銷售,浪費住房保障資源,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引發諸多矛盾。10月14日,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從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杜絕違規銷售行為,市房產局再次下發《關於嚴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通告》(簡稱《通告》),

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銷售價格、銷售程序等進行嚴格規範,並明確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利潤控制在3%以內;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含稅成本價格供應,不得有利潤。

已申請廉租房限價房的家庭

不得申請經適房

《通告》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經適房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常住城鎮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

2、申購家庭(人)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後離異、喪偶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年齡應當在25週歲以上。 正在或已經申請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經申請單位集資房和認購限價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企業單位集資建的經適房

不得擅自向社會銷售

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納入公開配售範圍,公開房源,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企業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滿足拆遷安置和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購買後的剩餘房源,交由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相關政策面向城市符合條件的家庭統一公開配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向社會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適房

利潤不得超過3%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政府指導價,銷售基準價格由價格管理部門審批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利潤控制在3%以內;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含稅成本價格供應,不得有利潤。

在銷售中,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嚴格按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價格執行,不得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規定費用外擅自收取其它費用。

《通告》再次規範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程序。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面向社會公開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家庭必須經市、區、街道三級審查、兩級公示,取得準購資格。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公佈的房源配售信息和申購家庭登記情況,組織公開電腦搖號,按搖號確定的順序公開選房。企業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按單位申報、公示信息、逐級審核的程序實施。通過嚴格規範銷售程序,確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陽光、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不得向不符合條件家庭銷售經適房

按照要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住房保障監督管理職責,禁止委託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代理購房資格審核和房源銷售分配等政府職能。對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違規行為,必須責令限期收回住房,依規嚴肅處理。

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醒,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其購買、使用、上市交易有許多限制條件,如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滿5年才能上市交易,但必須向政府補交土地收益價款。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購買住房時要認真核驗銷售許可手續。對不符合銷售條件的住房,堅決不予購買,以免上當受騙,蒙受損失。

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 歐陽海傑 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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