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續簽,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如果用人單位願意繼續留用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各省的規定,應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否要續簽勞動合同,會有如

下四種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續簽,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 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都願意續訂,繼續按新勞動合同執行,暫時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以後因為員工的原因,被單位以員工存在如下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也不再支付本次合同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續簽,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要想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在證據上同時滿足公司先要表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願意續定,缺一不可。

二、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三、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很多單位讓勞動出一個書面說明,表示不願意續簽,最後勞動者申請到仲裁委,用人單位被判承擔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續簽,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髮放的標準如何計算?

許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進行計算補償金,這明顯是不合法的。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月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進行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中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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