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兄弟倆爲爭奪父母承包土地繼承權起紛爭

土地承包權的兄弟之爭

近幾年,在農村,因家庭成員去世而產生的土地承包權糾紛較為常見。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不變的政策家喻戶曉,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為遺產來繼承呢?記者10月10日從法院瞭解到這個案例:

前不久,隨著案件執行完畢,因農村土地承包權對簿公堂的沁陽市西向鎮劉家兄弟終於化干戈為玉帛。

1998年,劉父與所在村的村委會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裡5.52畝土地。劉家父母與劉弟一起生活,二老分別於2014年、2015年去世後,耕地由劉弟繼續承包,村委會將該土地確權在了劉弟名下。2015年,劉哥強行在劉弟耕種的兩塊土地上種起了核桃和小麥。劉弟要求返還遭到拒絕,於2017年2月將哥哥訴至法院。

經過沁陽市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審理,判決被告劉哥將侵佔的兩塊土地返還原告劉弟。“父親留下的承包地,我為啥沒有權利繼續承包耕種?”劉哥接受不了判決結果,遲遲不願履行。執行法官多次前往他家釋法明理,最終促使案件執結。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兩種類型。以家庭承包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家庭,不可能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在我國,土地不是個人私有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當承包耕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必須仍以戶為單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本案中,在土地已經確權給劉弟的情況下,劉哥不能以繼承為由佔用該土地。

法官告訴記者,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不能繼承。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針對“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由於土地性質特殊,投資週期長,見效慢,收益期間長,為維護承包合同的長期穩定性,保護承包方的利益,這兩種情況的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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