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黑惡」案件的注意事項

律師辦理“黑惡”案件的注意事項

今年8月初,筆者受棗莊市律協的安排,就“律師辦理‘黑惡’案件的風險防範“專題,與同仁進行交流分享,在剛剛過去的兩個月中,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對山東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督導,併到我市開展下沉督導,從各種渠道可知,我省、我市已經掀起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高潮。隨著“四個一批”集中統一行動的進行,律師辦理黑惡案件的實質性工作也日益增多,筆者再次結合各類規定和工作實際,補充整理律師辦理“黑惡案件”相關注意事項,供大家進行參考,以在該類案件中依法規範行使辯護權。

一、受理

(一)來訪者身份甄別

黑惡案件涉及人員眾多,社會關係錯綜複雜,幫助介紹、打聽律師的熱心人非常多,在接待來訪人員時,律師要對來訪人員身份進行甄別,要首先確定來訪人是否是涉案在逃人員或潛在處理對象。如果來訪人員言辭模糊,不能確定是否涉案的,在解答諮詢的過程中,解答的內容圍繞對罪名、訴訟程序等法律規定的解釋,不要以解決具體問題為重點,比如告訴來訪人如何辯解某個具體行為,防止律師有教唆偽證或串供之嫌;如果來訪人員確定涉案或已經被通緝的,律師應對自首、立功等規定作出解釋,爭取為涉案人員創設從輕量刑情節;如果來訪人員系已代理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如已在辦案機關作證的證人、另案處理人員、與涉案事實有利益衝突的人員等,則不適宜提供諮詢。

(二)確定委託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3、34條;《律師法》第28條;《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8條、第9條、第13條

1、審查委託人身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託人應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其近親屬、其他親友和所在單位可以代為委託,對於委託人應嚴格控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要求籤訂書面委託協議、出具委託書並提供關係證明,如戶口本、結婚證、村(居)委會關係證明、單位證明等。

2、核實外地當事人委託,如有委託人在外地的情況,應進行充分的溝通,儘可能對確定委託的電話、微信等進行錄音或截圖,製作書面的刑事案件接待筆錄,寫明溝通方式,交由委託人確認後,連同其他委託材料(委託協議、委託書、風險告知書等)一併寄送給律師,收到後律師還應再次進行電話核實,並記錄在案。

3、非犯罪嫌疑人本人委託的,要經其確認,在首次會見筆錄和委託書中寫明“本人同意委託“等內容。

(三)同案委託,要告知並徵求委託人同意

【依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13條

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要在將該情況書面告知委託人,徵求其意見,委託人同意的,才可以受理,在實務中,對於該情況還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會見筆錄中記錄在案。

(四)“黑惡”案件訴訟風險告知

【依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78條

除一般刑事案件風險告知內容外,律師要根據“黑惡“案件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如實告知委託人在工作可能會遇到的困難,如“會見可能受阻、定罪標準放寬、量刑從重、訴訟週期長、一般不取保、數罪併罰不適用緩刑”等等,降低委託人的訴訟期望,對案件結果不能進行承諾和不切實際的預測。

(五)審查付費途徑

黑惡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往往因關係熟絡、將義氣而幫忙墊付律師費,對於這種情況,有可能成為有罪論證的不利證據,律師一定要求委託人以本人名義轉賬或支付現金,不接受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親屬,涉案單位等匯款轉款,防止出現不利情況,更防止被認定為“非法所得”。

(六)會見前送交手續或電話告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

向當事人家屬瞭解辦案機關或辦案人,直接取得聯繫,儘量親自送達,不知道辦案人或辦案人說不用交、不接收、不接待的,採取郵寄送達,留存寄件憑證在卷;會見緊急的,也應先電話告知辦案單位或辦案人。

(七)及時備案

【依據】《關於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若干意見》

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開設賭場、組織強迫賣淫”九個罪名,要有敏感度,如涉及人數較多,或者一旦被確認為“黑惡”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在受案5日內,向律師事務所所屬律師協會和案件管轄地律師協會備案,建議備案表一式三份,律協、律所、律師各一份,而且隨著案件訴訟環節的進行,律師要根據重大節點和變化跟蹤備案,並非“一勞永逸”。

(八)請未經委託或指派的,不介入案件

《關於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若干意見》專門規定,未經當事人委託或者法援機構指派,不得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干擾辦理案件,這本是律師執業的一般禁止性規定,在平時的案件中就要注意,在黑惡案件中,要尤其格外注意,防止被認為是干擾辦案。

二、會見

(九)提前瞭解看守所對會見有無額外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18條

在工作中,我們確實遇到在辦理尋釁滋事案件中,某看守所要求律師提供律協備案材料的情況,對此我們已經向律協提供了意見,一方面要求看守所糾正做法,堅持實行“三證會見”,另一方面,建議承辦律師提前準備好近親屬證明、律協備案材料,順利會見,有備無患。

(十)提示在押人員注意監聽監控

主要是針對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使用會見室而使用訊問室的情況,要在正式會見交流前,提示在押人員,訊問室具有監聽監控設備,要注意交流內容,律師也可以要求看守所暫時關閉訊問室內監聽設備,而後在進行會見。

(十一)辦案人員長時間提審,律師會見不上

1、在黑惡案件中,由於偵查機關往往採取“集中行動一鍋端”的抓捕方式,在初期要進行密集的訊問,無形中擠壓了律師的會見時間,甚至律師見不到當事人, 律師應積極主動聯繫會見、要求會見,特別是首次會見,律師要首先告訴在押人員諸如核對筆錄、申請回避、無需自證其罪以及如實供述、坦白從寬等重要的訴訟權利義務,其次才是瞭解案件事實、訊問情況等。

2、如辦案機關長時間不讓律師會見,律師可以依法要求看守所安排會見,依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律師要求會見的,看守所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讓律師會見到在押人員,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律師可以進行投訴和反映。

3、對於辦案機關和看守所出現的不讓會見、限制會見等等情況,律師可以向駐所檢察室進行反映,要求檢察機關糾正違法。

(十二)請自覺嚴格遵守看守所各項規定

【依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26-29條

1、律師本人應禁止的行為,在會見過程,禁止向在押人員傳遞紙條、香菸、手機、食品藥品等;

2、提示在押人員遵守規定,要提示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對“人、財、物”的處理,並將提示寫入會見筆錄、接待筆錄;

3、在會見過程中,在押人員親筆書寫的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律師在會見之後,應主要要求看守所民警進行審查後,符合規定的再帶出處理。

三、溝通案情

(十三)與偵查機關的基本溝通

對於黑惡案件,辦案機關對案情往往守口如瓶,不會向律師提供太多的信息,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對於案件的罪名、當時已經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強制措施情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情況,屬於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在這種情況情況,更多的是依靠律師在會見的過程,儘可能多向當事人瞭解基本案情,尤其是辦案機關的訊問情況,進行信息彙總。

(十四)與檢察機關的溝通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對於案情的瞭解主要通過閱卷,此時應當向公訴部門辦案人瞭解,對於案件是否有特殊辦案要求,尤其是在辦案時間上,是否有從快的要求和指示,律師應在時間上緊跟辦案節奏;對於案件事實的審前辯護意見,律師應書面提出,通過案管中心、網絡平臺等方式交給辦案人。

(十五)與當事人家屬溝通

1、指定信息傳遞人員,控制參與人員範圍。

2、向家屬說案情,不說證據,不提供任何案卷和與案情有關的紙質材料。

3、對於家屬的過激行為,如上訪、上網等,一定予以勸導,明確反對制止,態度不要模糊。

四、閱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32-37條

(十六)及時複製卷宗,不要遺漏

對於檢察機關不能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向律師提供案卷,甚至以種種理由進行拖延的,建議通過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必要時可以上級院案管部門或律協進行反映,同時在複製卷宗時,一定要向辦案人核實清楚卷宗冊數、光盤數量、有無物證等,可以按照起訴意見書附註中標明的案卷情況進行核對。

(十七)申請補充移送

針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訊逼供、違法辦案、訊問筆錄記載不實等問題,作一份專門的會見記錄,書面申請檢察機關調取偵查機關訊問錄像。

(十八)嚴格謹慎保管案件卷宗

律師不得向嫌疑人親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案卷;向其他辯護人提供的,應當經檢法同意,並核實辯護人身份後再進行提供。

五、調取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41條;《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38-50條

(十九)調取客觀證據

調取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的,應當有兩名律師進行取證,且要製作取證筆錄,準備複印件兩份,原件當庭提交,證據複印件留存。

(二十)儘量不直接調取證人證言

對於證人證言,由於案件敏感,律師儘量不直接取證,建議申請檢察機關調取或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六、嚴謹辯護

(二十一)慎重提出辯護意見

1、同一被告人的兩名辯護人重要辯點要統一

2、不同被告人的辯護人不當庭發表利益衝突的辯護意見

3、做無罪辯護或改變案件定性時,要經律師事務所集體研究

這是對律師代理黑惡案件的特別規定,見《關於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二款,務必做好討論記錄和備案。

七、釋法說理

(二十二)常見問題一口清

黑惡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往往在程序、罪名上有多種變化,律師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做好解釋工作,做到“一口清”,經常遇到的問題有:

1、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2、審查起訴退查重報、增加罪名

3、具體罪名的刑期和法律規定

八、依法維權

(二十三)維權途徑

1、當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犯時,應當通過法定救濟渠道尋求保障,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申請組織維權。

2、辦案機關或工作人員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向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向註冊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設區的市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作者:程薇娜律師/山東舜翔(棗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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