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過班」真的靠譜嗎?提示:要提防一些培訓機構過度宣傳套路

金秋最受矚目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久前拉開了大幕。考試前,一些培訓機構打著 “保過班”的旗號吸引考生以此收取高昂的費用,殊不知這些高規格的“保過班”背後隱藏著陷阱。近日,朝陽法院的法官通過典型案例提示其中的法律風險,並提醒考生要尋求正規途徑進行備考,切勿輕信“保過班”的誘惑。在簽訂類似“保過班”的培訓協議前,應著重審查培訓機構的相關承諾內容是否寫入合同,並注意收集、保存招生簡章、宣傳資料等證據。

“保過班”免費復讀?合同條款看仔細

法考生小麗在網上看到了一則“保過班”的宣傳廣告,不惜花費48000元與北京某培訓機構簽訂了《“精品VIP”高端課程保過協議》,合同約定小麗接受該培訓機構兩個月的封閉式全天候培訓課程,並承諾如果小麗未通過當年法考國家統一合格分數線,則可以享受同等培訓條件下第二年免費培訓一次。完全寄希望於“保過班”的承諾,小麗第一年法考失敗了。

第二年繼續備考時,該培訓機構又與小麗簽訂了一份《復讀培訓協議》,合同明確約定,此次免費培訓是指免除該生因培訓所產生的所有課時費,但是因培訓所產生額外的書本費、場地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均不免除。小麗接到收費通知才意識到被騙,遂將該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按同等條件免費讓其復讀一年。

庭審中,小麗表示其在簽訂保過協議的時候並沒有注意到關於“免費培訓”的具體條款,只是憑藉字面意思理解為只要第一年沒通過法考,則可以免除全部費用復讀一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培訓機構與小麗簽訂的協議中,明確釋明“免費培訓”條款,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而小麗在簽訂協議時未知悉協議的全部內容,自身存在過錯,最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朝陽法院南磨房法庭徐可卉法官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在簽訂合同之前,考生一定要認真詳讀合同的約定,特別是合同中約定的培訓地點、培訓時間、具體費用等重要條款,切記做到心中有數,慎重簽約。對合同條款有異議的,務必在事前磋商,而非事後後悔。

出題老師來輔導?廣告宣傳要甄別

小羅在複習法考的過程中遇到瓶頸,想通過“保過班”來提高,後上網搜索到某培訓機構的官方網站寫著“歷屆法考出題老師親自輔導”“小班一對一教學”“法考閱卷組老師親臨培訓現場”“考點分析”。被宣傳廣告吸引的小羅花費數萬元報名了該培訓機構的課程。

直到上課,小羅才發現,合同中約定的每堂課四個小時名師輔導,變成兩小時視頻資料學習和不知名老師串講歷年法考真題。整個培訓過程也未見閱卷組老師親臨現場指導。

經調查,該培訓機構官網上紅榜宣傳的70名高分通過考生中,僅有5名在該機構進行過培訓,而其餘考生的姓名、考分、培訓所報課程等信息存在多處漏洞,無法一一對應。因實際培訓與廣告宣傳差距懸殊,小羅將該培訓機構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全部學費以及書本、住宿和餐飲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培訓機構違約,遂判決酌定該機構退還小羅繳納全部費用的70%。

法官釋法

徐可卉法官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此,培訓機構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提示考生應實地考察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教學環境、教學團隊等重要信息。對於其宣傳的所謂歷屆出題人、閱卷組老師,要提前核實、詳細瞭解師資情況,防止陷入培訓機構的過度宣傳套路中。如果認為培訓機構的過度宣傳涉嫌欺詐,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

在簽訂類似“保過班”的培訓協議前,考生要審查該培訓機構的營業執照及辦學許可證,並多方瞭解培訓機構的辦學質量與聲譽。應著重審查培訓機構的相關承諾內容是否寫入合同,並注意收集、保存招生簡章、宣傳資料等,及時索取、留存培訓機構的有效發票。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