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平面布置5.4.1到5.4.11規範條文以及條文的圖示理解

5.4.1 民用建築的平面佈置應結合建築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佈置。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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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商店建築、展覽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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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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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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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圖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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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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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圖示2】;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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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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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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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圖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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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圖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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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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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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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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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採用常開防火門。【圖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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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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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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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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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釆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圖示1】;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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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圖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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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建築內時,觀眾廳宜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佈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於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400㎡。【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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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圖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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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圖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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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飾,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8 建築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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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需佈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2】【圖示3】:

1 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於2個,且建築面積不宜大於400㎡;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3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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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佈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圖示3】

2 宜佈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圖示1】

3 不宜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圖示1】【圖示2】

4 確需佈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圖示3】

5 確需佈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圖示2】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設置在廳、室牆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築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門。【圖示1】【圖示2】【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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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範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築高度分別按照本規範有關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規定執行;該建築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築的總高度和建築規模按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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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圖示1】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圖示1】,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200㎡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本規範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它建築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圖示2】【圖示3】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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