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法二審:個稅起征點5000元不變,贍養老人可抵個稅!

個稅法二審:個稅起徵點5000元不變,贍養老人可抵個稅!

8月27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次審議,這是自1980年個稅立法以來的第七次修改,與上次修改時隔7年。

草案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審稿中未對起徵點進行修改,維持了一審稿中個稅起徵點調至每年6萬元,即每月5000元不變。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決定草案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贍養老人支出擴充入專項附加扣除範圍。

個稅法二審:個稅起徵點5000元不變,贍養老人可抵個稅!

公開資料顯示,個稅法在一審稿時增加了5項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在二審稿時,進一步將贍養老人支出納入到專項附加扣除範圍。

對於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等,規定稱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審稿的這一變化,不僅回應了公眾預期,有利於弘揚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更適應了我國社會結構變化的基本趨勢。

新個稅標準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工薪所得可先行適用5000元起徵點(不進行專項附加扣除),經營所得可先行適用新稅率表。

《草案》新版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個稅法二審:個稅起徵點5000元不變,贍養老人可抵個稅!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小知識——工資薪金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徵稅範圍,應徵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退職、退養和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收入。

(2)個人因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4)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5)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費。

(6)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按月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公務費用後的餘額。對不按月發放的補貼收入,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7)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僱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併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8)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們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9)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於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0)單位發放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11)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資,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此外,下列所得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徵稅範圍>>

(1)獨生子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5)遠洋運輸船員的伙食費補貼。

(6)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超出上述範圍的津貼、補貼,應合併當月工資薪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了稅率降低,此次個稅改革最大的看點就是專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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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支出、贍養老人的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將可以在稅前扣除。

如果這部分改革能夠落實,實際減稅的力度將大大超過起徵點和稅率的調整。

關於 工資條 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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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個稅改革,通過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結構、擴大低檔稅率的級距等方式,減輕了廣大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使個人所得稅稅負水平更趨合理,實現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重大轉變,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邁出關鍵一步。

不過,要把改革落到實處,還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出臺,許多細節還需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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