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園:關於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類案件特點分析及對策研究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類犯罪案件是一種侵犯公共財產、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它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國家正常經濟秩序、阻礙經濟正常發展,破壞黨和政府的威信,汙染社會風氣。近年來,隨著政府對基層政策的傾斜、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加以及涉農惠民政策的落實,各類專項資金成為主要的被侵害對象,且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強,犯罪手段日趨高智能性和高隱蔽性,給此類案件的偵破帶來了難題。

一、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特點

(一)從犯罪罪名看,貪汙罪、翫忽職守罪佔絕大比例

從犯罪罪名看,貪汙罪、翫忽職守等罪名在近年查辦的套取專項資金類案件中佔絕大比例,日益成為查辦與預防基層職務犯罪的重點。從統計分析的樣本來看,查辦套取專項資金類案件除了貪汙罪、翫忽職守罪,主要還涉及到職務侵佔罪、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詐騙等多項罪名。

(二)從犯罪領域看,涉農扶貧開發、移民搬遷尤為突出。

從犯罪領域看,涉農領域的扶貧開發、移民搬遷成為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侵犯的主要對象。從抽取的樣本來看,查辦扶貧開放領域佔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總數的32%,多集中在套取貧困戶低保金、五保金、扶貧救助金中;查辦移民搬遷領域佔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總數的22%;查辦農機購置補貼類案件佔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總數的16%;查辦農村建設類補貼類案件佔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總數的12%,查辦危房改造類案件佔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總數的10%;查辦衛生醫療領域佔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總數的4%;其他領域案件佔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總數的4%。隨著脫貧攻堅工作的深入開展、政府對農村貧困戶政策的傾斜、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加以及涉農惠民政策的落實,各類專項資金成為不少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的主要侵害對象。

(三)從犯罪主體看,主要集中在農村基層組織人員。

經統計分析發現,近三年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類案件犯罪人員中,作案主體以村基層組織人員主要以農村“三大員”為主,即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會計。這些人員雖然職務不高,但都處於扶貧資金管理環節的“末梢”,對國家的涉農領域、扶貧開等國家政策瞭解比較透徹,掌握著相當一部分農村扶持、開發、建設資金,但對其監督管理往往流於形式。這種過於集中而疏於管理又缺乏監督的權力,容易滋生“蒼蠅式”腐敗現象。

(四)從犯罪嫌手段看,連續多次作案且成功率高。

近三年來的套取專項資金案件,犯罪人員犯罪手段相對單一、雷同,多采取偽造資料、私蓋公章或者虛報冒領等方法,但往往能逃過群眾監督,併成功欺騙上級通過審核,作案成功率較高,且連續多次作案,呈“螞蟻搬家”式貪腐。從查辦的案件來看,有的涉案人員每次貪腐的數額不太大,但次數較多。這種“螞蟻搬家”式的貪腐更具隱蔽性,更不容易被發現。

二、原因分析

(一)基層財務管理不規範,對財會人員的監督虛化

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出臺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設資金和支農惠農資金巨大,但相應的財務正規化管理卻未能及時跟上,或者雖然有了較完善的財務制度,但執行制度不力,使一些人有機可乘,比如用假票據入賬、審批手續隨意、“專用專款”等弄虛作假現象還時有發生。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財務人員配備不齊全。有些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自己兼任出納,一手收錢,一手花錢,怎麼花?花多少?幹什麼?都是一個人暗箱操作,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二是賬目不清、單據、憑證不全不規範,各種白條、票據一大堆, 收入支出混亂,甚至出現帳外帳。三是不能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村財鎮管流於形式。有些村級財務不是按照規定期限做賬,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賬,或是一年做一次賬,有的乾脆不做賬,人為逃避財務監管。

(二)公示制度不完善,政務財務不透明。

 針對案件的深入調研,我們發現諸多鎮村雖然對鎮務村務公開的次數和公開的內容作了統一規定,但還存在公開不到位的情況。例如有的村務公開純粹走形式,表面內容多,實質內容少,村民最關注的財務收支不詳;有的村村務公開雖稍有成效,但涉及村經濟發展和民生的重要決策,還是由村委班子說了算。公開缺乏透明度,群眾監督、輿論監督難以落實。在調研分析中,我們發現許多村民的銀行卡和存摺均由村幹部保管,很多貧困戶根本不知道自已按照規定享受了國家哪些政策,把自已本應得到的相關補助誤以為是村幹部的善心之舉,為侵吞、竊取、騙取相關款項造成可乘之機。扶貧資金管理不規範,只注重扶貧資金的劃撥,疏忽對資金的申報、撥付、使用等環節的監督,致使個別基層幹部能夠採取虛假申報等辦法套取扶貧資金。

農村權力過度集中,缺乏有效監督機制。

從查處的涉案單位看,權力過於集中,監督制約不力,是導致涉農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大部分基層農村,權力仍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個別或少數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及村監委會主任有的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有的在其位不謀其事,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助長了個別村幹部獨斷專行、“一言堂”的霸道作風,導致個別村幹部犯罪作案有恃無恐,多拿多佔如同囊中取物。另一方面,個別鄉鎮對村幹部的監督也不到位,對村幹部存在一些“遷就”思想,正是由於在監督管理上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給了村幹部違法違紀之機。 權力的過分集中,尤其基層組織,監管制度不夠健全,即使制定了制度,寫在紙上、掛在牆上,就是難以落實在具體工作上,形同虛設,監督不夠嚴肅,運作不夠規範。

(四)涉案人員法制觀念薄弱,素質與權力行使不對等

部分基層幹部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觀念淡薄,政治覺悟不高,不敬法、不畏法、不遵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三觀不正、心理扭曲,看到別人過上了好日子,心理失衡。但不是想著怎樣通過合法的手段發家致富,而是把黑手伸向公款公物。一旦遇到腐敗的誘惑,便放鬆對自己的約束,自律意識不強,導致產生邪念。有的幹部由於他們對法律知識的無知,造成了其不能認清自己雙重身份,無法辨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明明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卻認為是借貸行為;本是收受了他人的賄賂,卻自以為是饋贈行為。有的幹部即使認識到了某些行為是違法犯罪的,但他們認為一旦被追究了,就把贓款贓物交出來,坦白一切,就不會受到刑事追究。不懂法,不學法是導致部分幹部發生職務犯罪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權力監督機制,加強基層民主建設。

權力需要制約,建立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一是基層政府建立村級重大事項備案機制。建立重大事項備案機制,對鎮務、村務活動是否討論、過程是否規範、結果是否公開、財務制度落實是否到位等方面展開重點監督。同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監督管理力度,避免村支書、村主任“一肩挑”,防止“一言堂”。二是上級主管部門特別是村財鎮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上級主管部門加強監督力度,跟蹤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涉農資金、土地徵用補償款的發放、使用情況,必要時可採取取查的方式方法進行督查,發現苗頭或傾向性問題,及時糾正,做好提前預防。三是規範落實“政務、村務公開”制度。特別是村級財務公開,應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讓農民及時瞭解知悉國家惠農強農政策,瞭解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批落實情況,確保不讓公開流於形式,切實接受村民監督。

(二)完善財務管理機制,加大內外監控力度

   農村基層組織財務管理混亂是滋生腐敗的土壤,完善財務管理機制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一是明確財務人員崗位職責。建議制定、完善基層財務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財務人員及責任,切實落實村財鎮管制度,杜絕白條、假髮票、“賬外賬”等一系列亂象。二是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審計部門要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的審計和檢查,加強對賬目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同時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財務進行專題審計,對村離任班子進行離任審計,向民眾公開全部審計結果。三是加強基層財務的監督。建議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聯合定期或不定期對基層財務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對重點開發項目、土地徵用補償收入等方面重點檢查。

(三)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增強基層組織戰鬥力

應加強基層領導幹部組織建設,選配好領導班子。一方面推選黨性強、作風好、素質高的黨員作為“獨當一面”的領導幹部到基層工作,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基層民主性制度,尤其是選舉制度,嚴格選撥程序和標準,注重優化班子結構,拓展用人渠道,不僅優秀青年人才可以到農村基層組織中擔任領導,社會各界人士、有志於農村建設,並具有一定社會經驗的成熟人士都可以通過招錄方式從事農村基層領導工作真正選出順民心、合民意的基層領導幹部。

(四)加強廉政教育普法宣傳,提高基層組織人員法律意識。

一是加強基層廉政教育。通過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制講座、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廉政勤政的思想意識,引導基層工作幹部守住底線,不碰“紅錢”,不觸高壓線,處理好公僕與主人的關係,工作與奉獻的關係,使其充分認識到自己是群眾的公僕,自覺尊重、維護、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真正成為黨的農村政策忠實執行者,真正為百姓做好事,做實事。二是加大基層法律宣傳力度。採取定期舉辦法制講座、開展基層幹部法律培訓、創辦法制教育宣傳欄、開展廉政警示教育等多種形式,讓基層幹部正確認識和使用手中的權力,端正為民服務的思想,自覺築牢防腐拒變的心理防線,從源頭上遏制基層幹部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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