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歷經磨難,依舊前行

旅行社,世界旅遊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於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製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遊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旅行社,歷經磨難,依舊前行

其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的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諮詢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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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則全球都有分店。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遊、票務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遊操作)等。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並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進行帶團旅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簡稱:《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從市場情況來看,對旅行社經營的規範作用顯著,遊客投訴量明顯下降。《旅遊法》實施初期淘汰了部分經營不規範的旅行社,目前度過適應期的旅行社正逐漸改變經營方式,嘗試推出更多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旅遊法》實施後,旅行社原來只依靠低價進行攬客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想在市場中繼續生存,旅行社必須改變盈利模式,推出更能迎合遊客需求的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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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面臨著各種困境與挑戰,旅行社依然有存在的價值和發展的機會。首先要做的,便是迴歸現代服務業的本質,旅行社的根本還在於服務,服務成為旅行社的根本價值或者唯一價值;其次,旅行社對線路和產品的創新,在當前遊客的需求越來越個性化多元化的時候,要針對性的推出自由行、半自由行、自助遊單向訂餐訂房等服務,旅行社明確發展目標、修煉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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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部分旅遊企業已有一定的規模和資本實力,但相對發達國家,甚至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旅遊企業的國際化程度還很低,核心競爭力不強。我國旅遊業國際化程度低,具體表現在國內不僅缺乏市場認可度高的企業品牌、國際領先的專有技術以及先進的管理能力,也沒有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和構建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商業模式、產品開發等創新能力皆顯不足;國際市場知識和國際化人才儲備不足的瓶頸,尤其是旅遊企業跨國併購方面的人才非常匱乏;對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產品定位比較模糊,海外投資的需求往往並不明確;我國旅遊企業在核心產品開發和分銷系統建設方面也與國際旅遊集團存在較大差距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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