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名下四套豪宅,離婚時妻子竟分不到一分錢?

丈夫名下四套豪宅,離婚時妻子竟分不到一分錢?

南京的王女士,就找了這麼一位家底豐厚、富而多金的丈夫,她的丈夫李先生是個富二代,婚前婚後一共購置了四套高檔房產,其中包括兩人居住的三百多平米的別墅,以及三套鬧市區的高檔住宅。按說,老公有這麼多套房產,王女士應該高枕無憂了。

但令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

到了離婚的時候她才發現

這四套房子,她竟然一套也沒有份!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丈夫名下四套豪宅,离婚时妻子竟分不到一分钱?

王女士大學畢業,容貌姣好,結婚之前曾經是眾多愛慕者追求的對象,這些追求者中,就包括她後來的丈夫李先生。李先生年輕帥氣,家境優越,他的父親是做生意的,企業做的很大,積攢了不少的財富。李先生在父親的公司裡任職,年紀輕輕就已經出任公司的副總經理,出入開著百萬豪車,名下有三處高檔房產,其中一幢三百多平、價值千萬的豪華別墅是父親給他結婚用來做婚房的,更是裝修豪華,金碧輝煌。

2014年,王女士和李先生結婚了。婚後第二年,李先生的父親又在本市最高檔的小區為他們全款購置了第四套房產,價值約六百萬元。“嫁入豪門”、坐擁四套高檔房產的王女士,成了眾人羨慕的李太太。

然而,工薪家庭出身的王女士,婚後和丈夫在價值觀、世界觀以及生活方式上存在巨大的衝突。特別是丈夫身上富二代的驕奢之氣以及“凡事我說了算”的大男子主義,更令她苦不堪言。兩個人從一開始的小打小鬧,逐漸發展到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婚姻也逐漸走到分手的邊緣。

無奈之下,2016年,王女士提出了離婚,並要求分割房產。

沒想到,她丈夫卻說,離婚可以

但這四套房產都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你無權要求分割!

王女士急了:這怎麼可能呢?

這四套房產裡面,前兩套就不說了

就是那套價值千萬的別墅

在婚後還在按月還貸啊

而去年剛買的新房子

不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嗎?

丈夫名下四套豪宅,离婚时妻子竟分不到一分钱?

接下來,我們來詳細分析一下這四套房產的法律屬性。

其中,有兩套婚前購買的住宅,都是在他們結婚之前由男方的父親全款購買,產權登記在男方的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而那套三百平方、價值千萬的豪宅,是男方婚前出資首付,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每個月償還銀行貸款三萬多元。

這不是有大額的婚後還貸嗎

怎麼還跟女方沒關係呢?

原來,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如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可本案中,這套房產,李先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並不存在“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況,每個月的還貸都是他母親去銀行櫃檯辦理現金還款,用的也都是他父母的錢。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也就談不上對還貸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的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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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婚後買的價值六百萬的第四套房產呢?

《婚姻法》第十七條不是說了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接受的贈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嘛!

為什麼女方也沒有份呢?

原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套婚後購買的房產因為是男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登記在男方名下,因此,屬於對男方個人的贈與,也是男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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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城裡套路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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