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整爲零式征地違法!

在講解徵地批文有效期問題時,京尚拆遷律師曾為各位被徵收人簡單總結了國家徵收土地時必不可少的兩道程序——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徵地審批,給出了通常情況下兩項徵地批文的有效期為兩年的答案。

除了使用超出期限的徵地批文進行土地徵收之外,徵地拆遷中與兩道徵地審批手續有關的法律問題其實還有很多,如本文標題中提到的“化整為零”式徵地。今天京尚拆遷律師就借這類違法越權審批徵地模式來為大家解析有關土地審批權限的問題。

在解釋何為“化整為零”式徵地之前,我們先來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徵地審批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化整為零式徵地違法!

另結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分級相關規定,農用地審批手續的審批權限依項目規模性質等劃分,歸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化整為零式徵地違法!

也就是說,徵地審批權限依土地性質、用途和徵收面積分級,歸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有。

但在實踐徵收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為規避土地審批程序規定要求,免於接受上級審批,會將同一建設項目所需徵收的土地分區塊、分批次進行徵地審批和徵收,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化整為零”式批地、徵地。

如為了將審批權限圈定在省級政府級別內,將超過35公頃的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分為兩批或多批(每批次少於35公頃)進行徵收。實際上該項目徵收耕地面積已超過了35公頃,只有國務院才有批准權限。省政府如此“化整為零”進行徵地審批,實質上屬於越權審批,是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

國務院2004年發佈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且《決定》指出,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佔地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化整為零式徵地違法!

對於被拆遷人來說,徵地拆遷項目中的違法問題往往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如果徵地項目本身存在越權審批等嚴重違法情形時,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補償的實現也有可能受到影響。

因此,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對立項批准文件和徵地相關批文的考察,瞭解自己面臨的徵拆項目是否存在“化整為零”式拆分審批等違法情形。如發現徵地項目確實存在違法問題的,也可以圍繞這些違法點更好地展開維權工作。

最後,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在與拆遷方進行協商談判時一定要持審慎態度,一則要確認補償數額是否合理,另則不能只看補償數額表面的高低,還要確認補償條件能否真正兌現的問題。

如果有被拆遷人在協商階段無法與拆遷方進行良好溝通的,也可以直接委託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幫助自己完成談判工作,在矛盾爆發事態升級之前早日爭取到合理的拆遷補償,避免陷入更深的侵權泥沼。

化整為零式徵地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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