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看法|「滯銷」式推銷合法嗎?

小石看法|“滯銷”式推銷合法嗎?

新聞背景

一位滿臉愁容的老人最近成了網絡“紅人”,其照片和各種蔬菜、水果一起出現在多個電商平臺,並配有類似的文字,“蘋果滯銷,幫幫我們”“小筍滯銷,幫幫我們”等。然而,這種打悲情牌的營銷招數最終還是被拆穿,山西省臨猗縣政府近日發佈了針對“蘋果滯銷”不當營銷方式的聲明,表示多個電商平臺發佈的營銷策劃,內容有誇大失實之處,對當地果業整體形象造成了嚴重影響。那麼,網絡商家這種以“滯銷”為名推銷商品的行為合法嗎?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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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老人照片侵害肖像權

肖像權作為公民人身權利的一種類型,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商家未經老人允許,將老人的照片擅自用於宣傳所售商品的行為,屬於侵犯老人肖像權的行為,他有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要求商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滯銷”大爺走紅之後,有關媒體聯繫到了拍攝老人照片的攝影師。該攝影師表示,這張照片是其2011年途經甘肅某村莊時偶然拍攝到的,老人家並沒有滯銷農作物。攝影師對其拍攝的照片享有著作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照片,否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主張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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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滯銷”宣傳應三倍賠償損失

據有關媒體報道,使用這張照片的商家並不認識老人,不過是覺得“看他好拉生意”而已。許多網友基於助農愛心,購買了“滯銷”的水果、蔬菜,但不少人收到貨後表示“質量十分堪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中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商家為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故意誇大甚至虛構商品客觀情況,以“滯銷”為名推銷商品,該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並且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屬於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行政責任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商家的這種“滯銷”宣傳方式,屬於虛假宣傳。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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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可能也需擔責

商家和消費者通過電商平臺訂立了網絡購物合同,買賣雙方屬合同主體,因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雖應由合同主體承擔,但電商平臺能否置身事外呢?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作為電商平臺應當對銷售者或服務者的主體信息及其發佈信息盡到相應的蒐集及審核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從上述案例看,“滯銷”宣傳中的老人及攝影師,如果向電商平臺主張商家侵權後,平臺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將就損害擴大部分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小石看法|“滯銷”式推銷合法嗎?

早在2016年,“葛優躺”成為了網絡熱詞,而“葛優躺”的表情包被網友截圖使用。隨後,因藝龍網公司擅自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多張葛優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的劇照,並配文與該平臺的業務相聯繫,同時還附有宣傳文字等,葛優將藝龍網公司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定藝龍網的行為具有一定商業性使用性質,侵犯葛優肖像權。網絡平臺商家在創新營銷方式的同時,應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規範自身的營銷行為。與此同時,作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平臺企業,更應當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及法律意識,對平臺商家起到應有的審核及監督作用,有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延伸

閱讀

網購爭議可在收貨地法院立案起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般的民事訴訟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隨著網絡購物的日趨普通,同時消費者在網絡上購買的通常是日用品等價值較低的商品,因此在出現糾紛時,消費者常常考慮到訴訟成本等問題,不得不放棄維權。那麼,在網購過程中與商家發生糾紛,是否必須到商家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訴呢?

其實不然。關於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關於“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因網絡購物引發糾紛的,消費者也可以選擇在收貨地法院立案起訴。這樣的規定,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消除了消費者維權的後顧之憂。

本文刊載於《北京日報》2018年6月20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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