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雲特稿」「我就買了幾隻人工繁殖的鳥,用得著蹲10年大牢?」

  此案關鍵在於邱國榮買的鳥到底是不是瀕危野生動物,以及邱國榮行為是否屬於非法收購、銷售。從他們收集到的證據看,顯然不是。邱思靜說,他們找到森林公安部門時,森警回覆他,抓邱國榮是因為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二中提到,涉案鸚鵡屬野生動物。

  但邱國榮是從正規渠道買的鳥,南昌的上家有相關營業許可證照,河南的養殖企業也提供了證據,可以查到8只鸚鵡來源,可以確定是人工飼養的。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發佈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涉案鸚鵡屬於允許人工飼養的品種。且按常理共識來說,人工飼養三代以上的,就已不屬於野生動物。

  涉案的4只鷯哥在我國屬於“三有”保護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級別很低,根本達不到量刑級別。且這4只鷯哥也屬人工養殖,並不是野生保護動物。

  鄭曉靜說,馴養鳥可以憑證自由交易,《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8條規定,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邱國榮從合法經營的花鳥店購買持《馴養繁殖許可證》的馴養鳥是合法的,並不屬於“非法收購、出售”行為。邱思靜也強調,他的父親不懂法,但他不敢幹違法的事兒,所以確認對方有相關證照,才“敢”去買鳥。更重要的是,貴溪市花鳥魚蟲市場很多人在售賣類似的鸚鵡、鷯哥,當地人很喜歡養鳥,小區、馬路,經常可以看到有人拎著鳥籠溜達。

  鄭曉靜認為,此案根源在於《動物案件解釋》“包括馴養繁殖”不合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野生動物”實指野外種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 號)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問題在於,“馴養繁殖”與“野外野生”是反義詞,此種擴大解釋遠遠超出了該條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立法目的,大大超越了刑法條文的自身含義和一般語義範圍,直接擴張了該條刑法適用範圍,把不應包括在內的“馴養繁殖”包括在內,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動物案件解釋》與《刑法》相牴觸時,司法工作者不能機械適用司法解釋。

  就此,鄭曉靜所在的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深圳“鸚鵡案”代理律師斯偉江、徐昕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進行審查的建議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於今年6月覆函:“我們依法進行了研究,將審查建議函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覆函表示,已啟動了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的立場,以實現罪責

行相適應。”

  記者還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一書第215頁刊發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收購、運輸、出售部分人工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適用法律問題得覆函》”,文中涉及與邱國榮相似的案例,文末提到“徹底解決當前困境的辦法,或是儘快啟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修訂工作,將一切實際已不再處於瀕危狀態的動物從名錄中及時調整出去,同時將有的已處於瀕危狀態的動物增列進來;或是在修訂後司法解釋中明確,對某些經人工馴養繁殖、數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動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僅適用於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而不包括馴養繁殖的。”

  邱思靜說,他查閱過很多國內其他城市發生過的類似案件,或類似收購、銷售行為,地方森警通常是先警告,對警告無效的商戶或個人進行行政處罰,對屢教不改的才進行法律制裁,在他看來,父親邱國榮是第一次買這種鳥,森警明明可以先對他父親進行警告,或者進行經濟處罰,而不該直接抓人。

  6個小時的“馬拉松”庭審

  看似很“小”的案子,沒想到庭審時間竟然長達6小時。

  8月24日晚,獲取保候審的邱國榮接受津雲新聞記者採訪時說,法庭上,公訴方說出“認為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名成立”的時候,他的妻子差點暈厥,他和邱思靜的情緒也特別不好,覺得不可思議。他認為,他購買的鳥有合法來源,且是人工養殖的,並不是野生動物,更不是瀕危野生動物,公訴方和警方認為他有罪,這和“扣帽子”沒什麼區別。

  邱國榮的代理律師、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鄭曉靜說,長達6小時的庭審,幾乎都是雙方在質證、詢問,公訴方認為被告及她提供的所有案件參考資料、最高法覆函資料等都“不可採納”,依然堅持認為邱國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為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名成立”。

  對於公訴方提供的關於邱國榮“非法收購”的鸚鵡系野生保護動物的有關鑑定,鄭曉靜認為不合理,並提出異議,她當庭申請鑑定人出庭並對鑑定人發問,認為鑑定意見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尤其是不具有真實性。它違背了鑑定人最基本的鑑定標準,就是客觀、公正、獨立、中立的鑑定原則。理由是該鑑定地點在森林公安,同時森林公安局又是委託鑑定的單位,鑑定的工作人員共有6名,其中4名為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人員,更為重要的是鑑定書和補充鑑定書錯誤百出。錯誤表現在野生動物的物種,兩份鑑定書對於9種物種的鑑定,其中2種物種鑑定錯誤。鑑定書認為,8只鸚鵡全部為“費式情侶鸚鵡”,她搜索發現,根本沒有這一品種,其真正的學名叫做“費希式情侶鸚鵡”或“費沙式情侶鸚鵡”,也叫牡丹鸚鵡。邱國榮和南昌花鳥魚蟲店老闆萬某某當庭辨認,8只鸚鵡中,只有4只是費希式情侶鸚鵡。鄭曉靜說,她問到鑑定人“什麼是形態學鑑定方法(最常用的專業鑑定方法)”這個專業名稱時,對方竟啞口無言。同時,當地森林公安方面說,邱國榮“非法收購行為”繫有群眾舉報,但鄭曉靜請對方出示舉報材料等相關證據,對方根本拿不出來。

  津雲新聞記者瞭解到,邱國榮鸚鵡案中有兩名被告人,一名是邱國榮,另一名是其上家、南昌花鳥魚蟲市場的老闆萬某某。在整個交易流程中,邱國榮和萬某某的行為並非“毫無瑕疵”——他們沒有持《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銷售人工繁殖的野生動物,但是萬某某的上家、河南某養殖場是兩證齊全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憑證可以出售,因為河南某養殖場兩證齊全的,且保證涉案鳥可追朔,那麼商家只要有許可證就可以自由的流通和買賣。如果沒有證就交易,這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有關國家機關可對其進行行政警告、罰款,但這行為夠不成犯罪。

  對於庭審,邱國榮一家人極不樂觀,他們表示,就算被判有罪,也將繼續上訴。

  但在鄭曉靜看來,當庭不宣判並非“壞消息”,因為他們提供了充足的證據,以及相似案件的判決書,她相信,沒有當庭宣判,是因為當地法院用充足時間,充分採納和考慮這些證據,最終做出公正的判罰。(津雲新聞記者 周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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