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里的6個時間點,80%的HR都會搞錯!

相信各位HR在工作中,無論是招聘員工還是辭退員工,都免不了要與合同打交道,但有些合同裡面的關鍵時間點,你真的有注意過嗎?

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六個重要的時間節點,看好咯~

勞動合同法裡的6個時間點,80%的HR都會搞錯!

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這條可以解釋為,公司可以在一個月內把合同簽訂好給員工,但是合同的開始時間,還是從正式入職的那天開始算起。

有些公司可能認為,公司和員工簽訂了合同,但是不返還給員工,這樣如果需要以勞動合同作為證據時,員工沒有。這樣是違法的,公司簽訂了合同,如果需要證據,需要提供簽收證明。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當然還有其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在此不贅述。

對於到底是簽訂了2次就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簽訂3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看大家對“連續訂立”這個詞語的解讀,

可以理解為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同是第一次連續,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同是第二次連續。

也有不少同學問到,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合同時,條件和補償都是一樣,所以不甚在意這個事情。小編提醒大家: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到期給予補償不續簽合同。其他情況的解除,都比較複雜。

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這一年,公司需要支付雙倍薪酬,也就是要多支付11個月工資。不過,員工對於未簽訂合同的訴訟有效期也是1年。

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

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正式的勞動關係,包含在正式的勞動合同內,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試用期只能約定1次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於再次入職的員工,HR和用人部門都需要注意,單位沒有了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個解除合同的權利了。

另外,部門覺得試用期不合適,想延長試用期。也是不可以的,只能約定一次。

勞動合同保存2年備查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裡的6個時間點,80%的HR都會搞錯!

​無論是招聘員工還是辭退員工 ,都免不了要與合同打交道。尤其對於合同裡面的關鍵時間點,HR一定不能混淆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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