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並道歉 茅台集團做了一個明智的決定

□ 皮海洲

【茅臺酒的地位已經為社會各界認同,如果茅臺集團一味在“國酒”問題上較真,不僅有失大企業的風範,也有損其公眾形象,對於茅臺集團的發展反倒不利。】

茅臺集團放棄“國酒茅臺”商標註冊,撤回行政訴訟案件起訴,並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歉意(成都商報15日曾報道),這為多日來外界的猜測和質疑畫上了句號,也是茅臺集團在註冊商標問題上做出的一個明智決定。

自從2001年以來,茅臺集團為“國酒茅臺”註冊一事奔走17年,向國家商評委提出申請共計10次,可以說是一意孤行。就在今年5月25日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決定不予核准註冊的情況下,茅臺集團又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將商評委及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告上法庭,引發廣泛關注與輿論熱議。茅臺集團突然決定撤回訴訟並致歉,這多少有些出人意料。

茅臺集團將訴訟原因歸結為“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雖然這個理由有些牽強,但茅臺集團作出撤訴並道歉的決定是值得肯定的。

那麼,茅臺集團為什麼要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請撤訴呢?根據筆者的觀察,茅臺集團撤訴的原因至少包括這樣幾點:

首先是茅臺集團的起訴基本上沒有勝訴的可能性。茅臺集團為“國酒茅臺”商標註冊之事奔走17年,茅臺集團與“商評委”的交鋒可以說是多回合的。這其中,僅正式的決定就有兩次。一次是2016年12月31日,商標局將“不予註冊”決定送達到茅臺集團。商標局認為,這一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因此決定對這一商標不予註冊。

第二次是今年5月25日,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決定不予核准註冊。商標委認定,“國酒茅臺”這一商標中的“國酒”文字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質量評價含義。該文字成為茅臺集團註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佔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在之前與商評委的交鋒中,茅臺集團都沒有取得勝利,即便是茅臺集團向法院提起訴訟,仍然沒有勝算。畢竟在商標註冊的問題上,法院也要尊重商標局的意見,商標局才是真正的權威。而且在“國酒茅臺”商標註冊的問題上,商標局是依法辦事,秉公辦理,即便是走向法庭,商標局同樣無愧於心。

其次,茅臺集團的起訴會與同行結下樑子。在這起訴訟中,茅臺集團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以“第三人”之名告上法庭。畢竟茅臺集團申請“國酒茅臺”商標危及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這些同樣是“國家名酒”企業的利益,這些企業提出異議是很正常的。如果茅臺集團一意孤行,可能激化茅臺與同行的矛盾,將自己陷入孤立境地。

此外,茅臺集團如果繼續起訴商評委及31家企業機構的話,在“國酒茅臺”商標問題上仍然耿耿於懷,只會讓自己站在社會輿論的對立面,越發被動。畢竟“國酒”是全行業共享的一個概念,茅臺試圖獨佔,這種行為本來就很霸道,有失人心。茅臺集團如果還要繼續,只會招來更多社會輿論的炮轟。畢竟在“國酒茅臺”商標註冊問題上,大多數國人都是持反對意見的,輿論方面也接連有炮轟的聲音。茅臺酒的地位已經為社會各界認同,如果茅臺集團一味在“國酒”問題上較真,不僅有失大企業的風範,也有損其公眾形象,對於茅臺集團的發展反倒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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