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師執業證書的那些事

關於醫師執業證書的那些事

導讀:醫院扣留醫生的執業證件,阻礙醫生多點執業,合法嗎?

近來,國內有二起與醫務人員執業有關的事件發生。一是2月4日貴陽市貴航醫院聲明該院精神科主任帶該院4名醫師、7名護士集體跳槽至貴陽市第六醫院,同時有60名患者由其辦理轉院手續轉院至貴陽市第六醫院;二是3月7日網絡曝出河北某三甲醫院要求該院臨床醫技科室“所有醫師的醫師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原件交醫務處”。

二起事件雖然發生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內容不同,但本質是相同的,均反映出當前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或者說是醫務人員對“單位”的人身依附程度降低了。

當前,醫生集團異軍突起,醫生多點執業呼之欲出,且有201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支持:其中第七條中規定,“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第十條規定,“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這就是說,醫師的執業地點將不再是限於一家醫療機構,而且可以擴展到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助理醫師的執業地點可以是在一個縣級行政區劃內的醫療機構。。從這個部門規章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醫師多點執業合法化正向我們走來,而且不可阻擋。

醫院領導人在這種態勢下難免緊張。其實誰都明白,醫院核心競爭力不是醫療建築面積,也不是儀器設備,而是醫務人員。不可否認,不少公立醫院的領導人多年來熱衷於業績、熱衷於宣傳醫院建設的成績,忽略了對醫務人員的人性關懷,忽略了合理的薪酬設計,對實施多點執業後留住骨幹力量的信心不足,因此就想在制度層面想辦法,這辦法就是扣留醫生的執業證件,為醫生多點執業的路上設置障礙。

但這個法子靈驗嗎?有效嗎?這確實要好好思量。

這個法子首先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醫療機構扣押醫生的職業證件無疑是違反了該條規定。第八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生可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視情況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予以處理並賠償損失,醫療機構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這個辦法也是無效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也千萬不要天真地認為這個法子能有效地阻擋醫務人員合法流動。醫師的執業證書不過是個物件,醫師可以自我保管,也可“不慎遺失”。“遺失”執業證書後,也不是沒有辦法補救。4月1日實施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註冊管理。”第十六條規定,“《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這就是說咱醫師的執業信息有國家為咱作證,即便是證書“遺失”,但不能否認咱醫師的執業資質,而且咱醫師還要“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執業證書“遺失”後該怎樣做,大家應當有數了吧。

醫療機構若想留住人才更需要從人才隊伍建設著手,既要嚴格管理,又要滿足人才的合理需求,營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環境。在這個方面,也是機遇與挑戰並存,就看如何應對了。但無論如何,不應當在醫師的執業證書上“下功夫”。

這將是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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