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梳理19個國家104個監管動作,發現全球區塊鏈監管呈現4大趨勢

編者按:今年4月,互鏈脈搏對6個大洲36個主要經濟體的區塊鏈政策進行梳理

(文末附閱讀地址),發現絕大多數國家對ICO監管空白。但從整體來看,全球政策朝著監管的方向發展。上半年過去,這一趨勢仍在持續。中國大陸一刀切暫停ICO,但境外政策卻一步步帶緊緊箍咒。

時值2018年中,互鏈脈搏收集了這半年來的全球政策資訊,從監管主體、監管立場和監管對象的角度切入,盤點了2018上半年全球區塊鏈、ICO、加密貨幣的政策概況;基於篩選出的104條監管案例(詳見附錄一),本文囊括了19個典型國家,近至一衣帶水的霓虹國,遠至南半球的澳大利亞。這種統計方式儘管粗線條,我們也能從中看出全球範圍內的大致監管情況和趨勢。

本文將監管主體部門劃分為:行政機構、金融監管機構、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自律組織五大類。

我們梳理19個國家104個監管動作,發現全球區塊鏈監管呈現4大趨勢

在列出的104個監管案例中,監管主體為金融監管機構的最多,佔45%;行政機構其次,其牽頭的監管事件達31%,司法機構(11%)和自律組織(8%)其次,立法機構最少,僅6%。

根據不同國家的叫法習慣,“行政機構”囊括內閣、財政部、稅務局、國稅局、關稅廳、海關等。而選取案例中的俄羅斯國家杜馬委員會、眾議院等均屬於“立法機構”,負責制定針對加密貨幣或ICO的法律;最高法院、地方法院、FBI與總檢察長辦公室等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為“司法機構”。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央行和證監會均屬於此;嚴格來說,金融監管機構應對相關行政部門負責,屬於行政機構。但對於加密貨幣或ICO等金融相關領域,由具體金融監管機構“操刀”的措施佔絕大部分,因此互鏈脈搏將該機構單獨出來。

“自律組織”的誕生與近一年火爆起來的加密貨幣和ICO有關,多國紛紛成立區塊鏈協會。

監管立場:趨於理性,規範為主

在所選監管事務中,將近半數(49%)可歸為“規範”,這些措施的出發點主要是規範加密貨幣交易或ICO發幣活動;“打壓”是為了抑制幣圈的無序現狀而進行干預的案例,佔35%;表現出明顯“支持”意向、對相關企業或組織示好的案例僅佔13%;此外,互鏈脈搏還注意到少量的風險提示、存疑名單公示,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要員發表諸如“ICO多是變相證券產品 ”的言論等事務(僅佔4%),均可歸類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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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對象:加密貨幣交易依舊是監管重地

在104個樣本監管事務中,56%針對“加密貨幣”,從這個絕對比重,我們能夠感受到一股全球性的對加密貨幣交易活動或服務平臺的監管浪潮。“ICO”和“稅收”監管其次,分別為17%和13%。而同時涉及加密貨幣和ICO的“全面型”監管較少,只有6%,包括中國央行及其香港證監會的監管聲音,以及泰國和馬耳他已經正式出臺的監管框架。“挖礦相關”的案例佔比同是6%。此外,上交所和深交所對涉足區塊鏈的上市公司實行信披監管,重拳打擊蹭區塊鏈概念炒作股價的行為,本文將這類“敲打式”監管設為單獨的一類——“股價”,佔比2%。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幾乎全是對加密貨幣投資的收益徵稅,“挖礦相關”與加密貨幣挖礦設備、活動相關。嚴格地說,上述兩類監管均是針對加密貨幣,應歸在“加密貨幣”之下。但互鏈脈搏認為,上述兩類監管對象均十分具體,並佔有一定的比例,可以單獨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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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忙碌的監管機構:美國證監會與日本金融廳

大多數國家都有對應的、常露臉的金融監管機構,例如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日本金融廳(FSA)、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等,詳見附錄二。

其中,美國證監會和日本金融廳在全球範圍內來看最為忙碌,頻頻出手,對ICO項目方和加密貨幣交易平臺都具有較強的威懾力。

今年初開始,美國證監會收緊了ICO監管,對可能違反證券法的公司發出大量傳票,其中包括“拳王”梅威瑟站臺的“Centra Tech”項目。證監會不僅叫停了該項目,並以“涉嫌欺詐”逮捕2名涉案人員。3月上旬,美國SEC發佈了一份《關於可能違法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聲明》,強調依照聯邦法律的標準,數字資產屬於證券範疇,因此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必須在SEC註冊或獲得註冊豁免[ 2 ]。

日本金融廳則一心撲在針對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監管上。Coincheck交易平臺被盜事件帶來的直接後果是:監管開始變得嚴苛。日本金融廳先是立馬對32家加密貨幣交易所開展全面檢查,並對Coincheck、BitFlyer等主流交易所下達業務改善命令,以及撤回或拒絕交易所的註冊申請。此外,日本金融廳還以投資者保護制度與反洗錢措施不足,對多家交易平臺實施行政處分、甚至要求暫停經營。

稅收政策缺乏“共識”

整體來看,對加密貨幣相關活動徵稅仍舊缺乏統一標準。有的國家收,有的不收,這與區塊鏈所倡導的“共識”相差甚遠(詳見附錄三)。

對加密貨幣投資者來講,德國、法國和波蘭在稅收方面相較其他國家更加寬鬆。在比特幣與法幣地位同等的德國,對於純粹用來支付、或者礦工挖出的加密貨幣,德國不會對其徵稅(用於交易仍需要繳稅);4月,法國國家委員會決定將加密貨幣資本利得稅從45%降低至19%;隨著當地加密貨幣投資者開展一系列抗議活動,波蘭財政部最終決定,在新規定出臺前將暫時停止對加密貨幣交易徵稅。

此外,美國、日本、泰國等都已經出臺比較清晰的稅收規則。

美國國稅局(IRS)在四年前發佈了一份《投資者指南和規則》,該公告將加密貨幣視為財產。有了明確的界定後,加密貨幣投資收益按照15%的資本利得稅進行徵收。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在交易所賣掉加密貨幣,還是用它買了一杯“星巴克”,均視作

財產出售行為,需要繳稅。

在日本,使用加密貨幣交易或支付,分別需要繳納所得稅和消費稅。其中,所得稅採用累加制,所得稅稅率由加密貨幣投資的利潤、工資及其他收入相加計算得出,稅率在5%~55% 之間。這與我們在計算自己的工資該扣多少稅時有些相似之處:總收入越高,徵稅稅率越高。

泰國剛剛於5月頒佈了《數字資產法》,包括《2018年數字資產企業法》和《2018年稅收法修訂案》兩個部分。其中,後者法案明確了加密貨幣的稅收框架:7%的增值稅(VAT)以及15%的資本利得稅 。這讓本地的投資者手足無措:在3月出臺的皇家法令草案中,泰國政府表態,稅率預計在10-15%之間 。

此外,印度和比利時監管當局也看上了向加密貨幣徵稅這塊蛋糕。這不僅有助於規範加密貨幣投資、交易活動,還是一種為國家創收的新對象。

印度早在去年就開始計劃收稅,不過大半年過去了,仍未有進一步的實施。印度稅務部門近日表示,計劃對加密貨幣交易徵收18%的商品和服務稅(GST)。值得注意的是,印度一向以嚴厲著稱,其最高法院和央行要求限制銀行向交易所提供服務,逼走了一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區塊鏈初創公司;若印度突然對這些企業“溫柔”起來,並通過稅收正式將加密貨幣合法化,這種“變臉”藝術很有可能成為全世界區塊鏈媒體的頭條素材。

跟風的還有比利時特別稅務檢查局(STI)。該機構正積極尋找在國外交易所進行加密貨幣投資的比利時納稅人,要求投資者繳納投資利潤33%的稅款。此舉或受到美國國稅局的啟發——在該機構淫威之下,Coinbase交易平臺按要求移交了13,000多個客戶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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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來事兒”的自律組織蜂擁而至

經歷了2017年底至2018年初“空氣幣”、“傳銷幣”群魔亂舞的時期,各國、各市的區塊鏈協會紛紛破土而出。這些社會組織通常由目標地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組成。

計劃在全美安裝5萬臺加密貨幣ATM機的美國區塊鏈協會(USBA)、熱衷於在各場高峰論壇上露面的香港區塊鏈協會(HKBA)、致力於打造區塊鏈資產交易標準的印度數字資產及區塊鏈基金會(DABFI)、為區塊鏈企業提供融資渠道而奔走的瑞士資本市場和技術協會(CMTA)等等。

此外,還有樣本案例中的日本和韓國。兩國先後成立了“加密貨幣交易所協會”(JVCEA)和“韓國區塊鏈協會”(KBA),兩者成立的初衷相似:通過引導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自律監管,提高交易透明度,防止洗錢及其他非法交易,以及保障投資者資產安全。

韓國區塊鏈協會於今年1月16日成立,起草了自律規則[ 1 ],並有資格對加密貨幣交易所成員進行審查,其中包括OKCoin韓國站、Bithumb和Upbit等大型交易平臺。

今年4月,日本加密貨幣交易所協會在日本金融局完成登記併成立,初始成員包括16家獲得FSA批准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該協會在6月出臺了一份自律方案,規定禁止交易門羅幣、DASH(原名“暗黑幣”)和Zcash等匿名幣。

雖然這些民間協會是企業與監管當局進行對話的有力通道,但在“正規軍”面前仍舊顯得有些單薄。泰國區塊鏈協會曾向泰國財政部請求放寬對加密貨幣的監管,包括撤除15%的資本利得稅;毫無懸念,該提議最終遭到泰國財政部堅決反對。韓國區塊鏈協會委員長也曾感嘆道:“等協會的自律監管框架完成後,希望能夠得到政府的認可。”

整體朝著規範化的方向發展

首先是對ICO的界定。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在這方面的努力為全球帶來一些值得借鑑的思路。

今年2月,FINMA出臺了《ICO指導方針》,將Token分成3類:

1)支付型通證(Payment Tokens):相當於加密貨幣,僅僅是一種支付工具,可用於購買特定範圍內的商品或服務;

2 )功能型通證(Utility Tokens):例如用於支付交易費用的Token,或者允許用戶通過區塊鏈基礎設施使用數字商品或服務;因此,在ICO時,該基礎設施是否處於完全運轉狀態,是判斷這類Token是否為功能型通證的關鍵;

3)資產型通證(Asset Tokens):對投資人允諾未來收益或利潤的Token。所有資產型通證均被視為“證券”。

目前,純粹的功能型通證暫未有相應的監管標準。支付型通證必須遵守反洗錢條例,資產型通證則受瑞士證券法監管,需遵守發佈招股說明書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假設某個項目的功能型通證只有一點點投資屬性,也將被視為證券,歸證券法監管。

其次,一些國家開始出臺正式監管框架。

例如,泰國的監管立場從禁止到允許相關業務合法合規存在,並推出了專門的《數字資產法》新框架。法案明確了ICO企業的義務(如向反洗錢辦公室提供買賣雙方的姓名及交易信息)和稅收標準,一躍成為對數字資產出臺明確法律最早的一批國家。

4月底,“區塊鏈之島”馬耳他內閣批准了三項法案;其中,《虛擬金融資產法案》為數字貨幣和ICO提供了監管框架。該法案針對ICO與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監管,併為馬耳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撐腰”,賦予其監管和調查權,例如頒佈指令、採納和公佈規則,要求相關企業提供必要的信息,暫停ICO、喊停交易所經營等。

整體來看,全球監管對加密貨幣和ICO的認知脈絡更加清晰了,走上了愈加理性的道路。除了極少數國家,粗暴的“辦事”作風正在逐步改善,專門、具體的監管框架或將成為治理標配,“用法律說話”無疑是大勢所趨。

名詞解釋:

[ 1 ] 韓國區塊鏈協會發布的新版自律規則:1)分別管理客戶的數字貨幣和自己的;2)快速處理異常交易;3)使用增強的客戶端保護系統;4)持有最少20億股權;5)定期發佈審計和財務報告。

[ 2 ] 註冊豁免,指證券監管機構為了平衡保護投資者與便利籌資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對於安全度有保障的證券,其發行可以減輕或免於審核。

附錄一

我們梳理19個國家104個監管動作,發現全球區塊鏈監管呈現4大趨勢

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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