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不及防!就在昨天下午,財政部正式發佈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從新《會計法》頒佈以來,會計人員都在為繼續教育這個問題疑惑:
為什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取消了還要繼續教育?
為什麼從事會計工作沒有證書也需要繼續教育?
為什麼...
現在正式文件下來了,跟著小編一起來仔細瞭解一下。
哪些人需要參加繼續教育?
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六條: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綜合新《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包括:
(一)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三)其他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簡單來說:這兩種人必須參加繼續教育!
1、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
2、沒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但是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新版繼續教育,需要會計人花錢嗎?
企業買單就不需要!
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五條、第十條: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四)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什麼時間參加繼續教育?第二年!
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也就是說:
1、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在獲得證書的第二年參加繼續教育,當年的繼續教育可以申請免試;
2、沒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但是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也是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第二年進行繼續教育。
2018年的繼續教育怎麼進行?
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第十三條 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2018年繼續教育在哪進行登記?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不參加繼續教育有什麼後果?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並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新版繼續教育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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