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解讀:「雙軌制」距取消公攤還有多遠?

內地房地產行業作為行規長期沿用的公攤面積,一直以來因為不符合國際慣例、認定標準相對模糊、現有法律法規沒有設定上限等問題,為人質疑。

熱點解讀:“雙軌制”距取消公攤還有多遠?

7月下旬,武漢多名業主維權,抗議某樓盤開發商在公攤問題上玩貓膩。7月30日,《新華每日電訊》發文《“公攤面積傷民”矛盾亟待求解》,將公攤面積的討論推上了風口浪尖。文中追問,職能部門治理房地產行業亂象之時,能否回應公眾關於公攤面積亂象的關切?

到目前為止,市民關注的呼聲頗高。羊城晚報記者也就此諮詢了省、市職能部門,有無取消公攤的可能。畢竟,早在2007年,廣州曾在全國首次提出小區共有建築面積不再分攤到戶;而且,目前廣州實行的也是按建築面積賣房、銷售合同中同時要求標明套內建築面積的“雙軌制”做法。面對眼下取消公攤面積的呼籲,廣州能否下決心,讓“雙軌制”再向前邁進一步?

小史

出身不明標準模糊 不太符合國際慣例

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實際可得套內面積可能只有70-80平方米,其餘20%-30%就是常見的公攤比例。一直以來,公攤面積因不符合國際慣例、認定標準相對模糊、現有法律法規沒有設定上限等問題,為人質疑。

記者查閱過資料,關於公攤面積的來源幾乎沒有一個肯定的說法。全世界只有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地區使用公攤面積計算房屋面積,歐美都是按“室內面積”來計算房價的。

資料顯示,1987年深圳從香港引進了土地招拍掛這個模式,1994年從香港引進樓花形成內地的房屋預售制度……公攤面積很可能也是從香港引進的,因為香港2013年之前銷售房屋時採用的就是計算建築面積的方式,也就是使用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的方式。

自2013年1月1日起,香港實行住宅物業銷售新規,要求地產代理在推銷二手住宅時,要先行提供物業單位的實用面積信息,然後才可有選擇性地提供相關的建築面積數據。同年4月29日,香港《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正式實施,新規擴展至一手新盤。香港房屋銷售,就此告別“建築面積”時代。(注:香港的“實用面積”,相當於內地的套內建築面積。)

不過,公攤面積,就在內地多數地區作為行規沿用至今。

問題

公攤面積是“一口價” 業主受傷吃“啞巴虧”

公攤面積的處理,根據2000年開始實施的《房產測量規範》,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有:1、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至於公攤面積的具體比例,國家出臺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裡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只明確其比例由合同當事人來進行具體的約定。所以,公攤面積缺少標準、管理混亂,不僅會讓消費者在購房時對於實際面積很受傷,更使之在未來要支出物業費、取暖費等時付出更多成本。

如果購房者對開發商報的公攤面積持懷疑態度,想自己測量,從實際情況來看,幾乎不太可能。

有業內人士介紹,開發商在辦理房產證前,要請測繪公司去實地測量,隨後出具測繪成果報告,裡面有詳細的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情況,並將其交給開發商。也就是說,測繪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公攤面積都在哪些地方,最為清楚。但問題在於,開發商並不會把這份有詳細公攤情況的測繪成果報告交給購房者。

然而,一幢樓中所有套內面積之外的地方都可以在公攤計算範圍內,對整棟樓進行測量,個人沒能力,僱公司又太貴。因此,公攤面積往往就成了“一口價”,開發商說多少就是多少。

2008年,民盟甘肅省委會曾在相關提案中建議,現有房屋面積中的“公攤面積”有違《物權法》精神,應該取消,並建議房屋面積測量交給業主委託測量。

近年來,隨著商品房價格攀升,部分開發商更利用普通購房者對公攤面積缺乏深入瞭解與測算能力,不斷推高公攤面積和公攤係數,使之超過30%。2010年,山東高密某樓盤推出後的公攤係數甚至超過52%。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公攤面積有可能變成開發商變相漲價的手段。“公攤面積大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建築本身正常包含的一些部分,另外一方面是公攤部分被開發商用來做其他用途,最簡單的比如說有一些車位用途,有一些做其他的公共設施等等,在購房合同裡如果沒有明確的話,有些開發商就會利用它們製造一些噱頭,變相達到房價上漲的目的。”

計算方式缺乏標準 合法性上需打補丁

建議

有開發商告訴記者,開發商的計價方式是將自己建樓的成本均攤到每套房子上面,無論用建築面積還是用室內建築面積計算都是這個價格,唯一有差別的只是每平方米均價的“數字”而已。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開發商計算方式的問題在於:一是公攤面積計算方式缺乏標準,導致部分不良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不是以公允的規則來計價,而是有意無意地想方設法增加公攤面積。二是公攤面積其實意味著高昂的未來費用。雖然從房價的角度來說,用什麼面積的計算方式影響不大,但實際上未來的費用支出差距是非常巨大的。舉例來說,北方地區的房子往往會收取暖費,而取暖費的收取標準是按照房子面積計算的,但實際上大家真正能使用暖氣的面積只是套內面積,也就導致每個月都要為公攤面積交付取暖費。

此外,房地產稅徵收在即,按照上海等試點城市的收法,也是按照面積徵收。一旦房地產稅開徵,意味著大家可能要為很多不屬於自己的面積去交額外的稅收。

因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公攤面積作為一種行業規則,最重要的改變,是要在合法性上打好補丁——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則和權責,革除讓人詬病的積弊。

西安交通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楊東朗認為,對公攤面積的計算和管理,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在政策和技術上都能做到。問題就在於交易的信息是否透明,開發商是否願意公開具體的公攤內容。

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建議,在現有購房方式下,給開發商或代理銷售中介一項強制義務,即向購房者明示“到底分攤了哪些面積”。

暢想

廣州採用的“雙軌制” 能否真正除去“公攤”?

公攤面積問題積弊已久,越漲越多的公攤面積實質上已經侵佔了購房者的利益。

近幾年,為回應民眾訴求,廣州、北京等地開始出現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探索。

事實上,早在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實施當天,廣州市在全國率先公示相配套的測繪辦法——《關於建(構)築物房地產測繪中貫徹實施物權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在全國首次提出小區共有建築面積不再分攤到戶,即取消了現有房產證上的“公攤面積”,市民買樓只看套內面積即可。

據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測繪所介紹,根據該徵求意見稿,物業小區中住宅、商鋪和公建配套設施都是屬於專有部分,這些物業業主是享有所有權的。而專有部分以外的如區內道路、綠地等共用地,公共大堂、走廊過道、電梯、樓梯等通道及變電室、值班警衛室、物業服務用房等屬於共有部分,這些部分將不再進行分攤,並將建築物的共有部位面積分項列明,使業主更清晰瞭解自己的共有面積的使用範圍及構成。不過,據記者觀察,目前廣州實行的是按建築面積賣房、銷售合同中也同時要求標明套內建築面積的“雙軌制”的做法,產權證上也分別列明套內建築面積、共有分攤面積、單元總建築面積,以方便換算。

有識之士指出,取消“公攤面積”的提法,具有現實意義,有利於買房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是按照套內面積來計算房價的,但大多數開發商在實際操作中一直沿用早期做法,按照建築面積計算房價,只是在最後籤購房合同時走一個形式:用房價總價除以套內建築面積來算一個新的房價單價。

正如《新華每日電訊》撰文指出,公攤面積問題積弊已久,越漲越多的公攤面積實質上已經侵佔百姓的利益,也損傷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與公正。人們期待著相關職能部門在研究房產調控政策之時,能正視公攤面積亂象,探索更科學、合理的計價方式,切實保護百姓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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