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勞動法:公司不給買社保,公司承擔什麼後果?員工該怎麼做?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以及繳納社保不是一個可以商量的事情,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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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都會有這樣的誤解:不繳社保省錢啊,本來工資就不多,扣完社保就更少了,不繳社保還能多發點工資。對於此,小律給你好好解釋為什麼不能這樣想?

  1. 社保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共同承擔,而且用人單位比員工繳納的還要多;

  2. 現在社保不僅關係到養老金,而且買房、落戶、孩子上學,處處都需要社保;

  3. 社保是一項基本的保障。就拿醫療保險來說,在職員工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後,2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可報銷50%,不同的病人報銷比例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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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員工為用人單位工作,如果用人單位連社保這麼一個基本的保障都不提供,那簡直就是耍流氓!如果遇見耍流氓的公司不給買社保怎麼辦?先弄清這幾點:

從什麼時候開始購買社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包含試用期)都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員工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很多公司都會告知員工轉正之後才開始交社保,如果轉正之後用人單位不予補繳,或者是遲遲不繳納,勞動者可持本人身份證原件以及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實名制投訴登記。

簽訂了“同意不繳社保”的協議

一些用人單位向職工宣 傳,只要同意不繳社保,可以每月多發200元或300元工資,甚至和員工簽訂了“同意不繳社保”的協議,這種做法也是無效和不允許的。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該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改變的,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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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有什麼後果?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給員工買社保,員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可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交保險的話,相關部門會對你公司進行處罰,並且影響到公司的一些年審。

公司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首先可以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繳五險。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簽到簿、經手的票據、胸籤、同事會餐合影、工資條、證人證詞等等等。

總之,不籤合同就向勞動監察舉報,不交社保向社保部門舉報或者直接撥打12333電話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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