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撿到的彩票中獎了,獎金該歸誰?

問:撿到的彩票中獎了,獎金該歸誰?

問:撿到的彩票中獎了,獎金該歸誰?

答:

從彩票管理條例來看,彩票不記名不掛失,憑票兌獎,簡單說誰手裡有彩票,獎金就是誰的。

但現實生活中,不能只依靠彩票管理條例,條例只是一個規定,要服從於上位法和憲法。因此並不是誰撿到彩票獎金就歸誰。首先要遵守民法通則、物權法、刑法等法律,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歸自己所有。

題外話,一般來說,拿著中獎彩票去兌獎,都會給兌,認票不認人。但兌出來以後的獎金,如果有人能證明他購買了彩票,並且遺失,同時有證據顯示,兌獎人正是撿到彩票的人,那麼獎金的歸屬一般情況下是要判給購買者的,這個此前有過判例。

舉個例子作為參考

黑龍江省綏化市的翟彥君與楊悅在社會福利彩票銷售現場撿得的彩票中獎後,所得的獎金6.4萬元二人各半。發售彩票的區民政局知情後,遂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稱獎金不應歸拾得者。 

日前,經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檢察院提請,綏化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要求法院依法再審,將福利彩票獎金6.4萬元改判給區民政局。 

2016年3月4日上午,翟彥君與楊悅(楊柏才孫女)在綏化市北林區民政局舉辦的社會福利彩票銷售現場拾撿他人丟棄的彩票,共拾得91張。後二人在楊悅的爺爺楊柏才家玩所撿的彩票時,發現一張印有方塊Q的彩票,經核對,發現該彩票為一等獎。後楊柏才持該彩票憑其身份證領取了獎金6.4萬元。

翟彥君父母聞聽此事,認為其女兒應得獎金的一半,便找楊柏才協商,楊拒絕。2016年3月14日,翟彥君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彩票屬拋棄物,購彩票人誤認為該彩票沒有中獎,而作為廢棄的彩票將其拋棄,原所有人的所有權消失,拾得人拾得彩票後應視為原始取得。翟某和楊某共同拾得彩票,翟某享有分得一半獎金的權利,遂判決楊柏才返給翟某社會福利彩票獎金的一半31750元,另一半為被告楊某所有(扣除實際支出500元)。

聞此判決後,彩票發行部門——綏化市北林區民政局對判決提出異議,認為中獎的獎金不應判給翟、楊二人,而應返還給民政局,遂向北林區檢察院提出申訴,北林區檢察院在提請抗訴報告中認為:一是此彩票認定拋棄物證據不足;二是根據《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獎金用於獎勵取得中獎資格的購票者”,而原、被告不是購票者,自然不具備領獎資格;三是根據《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第19條的另一項規定“……棄票者沒有領取獎金,轉入該種福利彩票下期獎金統一使用”,據此,此獎金應歸發行單位所有。

目前,綏化市北林區檢察院提請綏化市檢察院抗訴,綏化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為拾得獎券屬拋棄物,所中獎金歸拾得人所有,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判決認定楊悅與翟彥君拾得的中獎彩票屬拋棄物證據不足。該中獎彩票來源存在兩種可能,一是認購者誤認為沒有中獎扔掉。二是認購者未及時兌換而保管不善丟失。本案既沒有證據證實爭議的彩票系認購者故意拋棄也沒有證據證實因保管不善丟失。本案存在兩種可能情況下,法院認為是拋棄物顯然證據不足。

判決認定

拾得人拾得拋棄獎券後“應視為原始取得”是錯誤的。一是認為拾得獎券為拋棄物沒有證據。二是認為拾得拋棄物屬所有權原始取得沒有法律依據。三是公認的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並不包括拾得拋棄物這種方式。

獎券中獎權利應歸獎券的合法持有人,法院判決認定“誰持有獎券,誰就擁有權利”是錯誤的。一是獎券是一種權利憑證,體現的是一種合同關係。合同雙方是發行單位和認購人,只有認購人或合法取得獎券者才能享有合同約定的中獎權利。非合法持有獎券人不能成為該合同主體,不能享有中獎權利。二是拾得人對拾得物並不享有所有權。

問:撿到的彩票中獎了,獎金該歸誰?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獎券即是權利憑證也是物的一種,拾得獎券應適用遺失物的上述法律規定。

拾得物在不能確定原所有人情況下,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4、175條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推定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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