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目標管理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提高經營水平,促進管理現代化,激發廣大公司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本公司實施目標管理,並制定本辦法條例。

第二條 :本公司推行目標管理的原則:

1、建立以公司人員為中心以及人人參與的管理制度。

2、促進公司人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的一致。

3、激勵公司人員努力工作,並以此作為實施領導的基礎。

4、以協議商方式訂立各級目標,並實行分層負責。

5、通過目標管理促進上下溝通和各級之間的意見交流,協調工作。

6、採用目標自我考察制,培養公司人員的負責精神。

第三條:本公司目標管理實施年度,一律以會計年度為準,每一年度為一期;分級檢察制度、年度計劃以及總目標均應密切配合制訂。

二、組 織

第四條:本公司目標管理的推行,由企劃資料處負責統籌規劃並予實施、推行。

第五條:本公司所屬各廠、礦、處、室等單位實施目標管理,除各處、室應指定一人主管此項工作及各廠、礦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這項實施工作外,且應指定一位單位副主管予以協助;必要時須在科級單位指派一人負責幫助該科級單位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公司各層次的目標執行人,是指該年度納入目標體系,實施目標管理的人員,包括單位執行人和各級個別目標執行人。

第七條:各年度實施目標管理的對象與層次範圍,由企劃資料處擬定,呈送總經理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本公司單位目標的檢查,由秘書室檢查部門負責;個別目標的檢查,則由各級個別目標自行人按期自行檢查,並由直接主管予以考評。

三、目標及目標管理卡的分類:

第九條 本公司各層次目標的分類:

總目標:指全公司年度經營急需完成或亟待改進的重點項目。總目標應在年度開始前,由總經理會同有關人員及處、室等單位主管開會協商決定。

單位目標:指本公司所屬各級單位主管(含副主管)的目標。由各級主管根據總目標及本單位的職責與任務,並配合有關單位,經與總經理協商制定,

個別目標:指科長級以下各級人員的目標。由各級目標執行人依據工作性質與任務,配合直接主管的目標工作計劃,與直接主管協商制訂。

第十條:本公司目標管理卡分類:

單位目標管理卡:指本公司各級單位主管為目標執行人填寫的目標管理卡,統稱為個別目標管理卡。

第十一條 :各層次制定的目標,應針對年度實際的工作需要。制定的目標,應具有挑戰性、積極性、創造性的特點;同時,要兼顧目標的可行性,如產品技術和生產費用,銷售量和營業收入等,須符合經濟效益原則及以提高績效為出發點。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所選定的目標數目,以三到五項為準。若需增減,須根據實際需要,由目標執行人與其主管商定。

第十三條:制定各層次的目標,應遵循上一層次目標的工作計劃是下一層次的目標的原則,自上而下逐級商定。而有關目標的內容與數值,可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級商定。

第十四條:各層級制定的目標,必須是直接隸屬關係的上下級共同商定的結果。

第十五條:為便於衡量與評價成果,所制定的目標內容應簡明扼要,並輔有具體的數值、時限、及預期績效。

第十六條:各層級實施目標管理的執行人,每一年度都應填寫目標管理卡;並於該年度開始前,按照公司公佈的作業時限,按期完成填卡作業。

第十七條:凡同一單位職位相同,且工作目標完全相同的人員,須共同填寫一張目標管理卡,共同成為目標執行人。

第十八條:對於因故調動的,各層級目標執行人應在目標管理卡上註明,由繼任人員繼續完成目標工作;如因缺員,無人繼任時,相應目標工作應由部門主管重新分配、調整,以保證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九條:各層級第二年度的目標草案,應在當年度按下列期限分別制訂,並應編制科級及單位目標體系。但各年度具體的目標制定的期限,則遵從該年度公司頒佈的目標管理整體作業進度表所訂時限辦理。

1、總目標 年元月十五日前。

2、單位目標 每年二月五日前

3、個別目標 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四、執 行

第二十條:為便於各層級目標執行人在年度開始時,按照既定的目標工作計劃和進度開展工作,各層級的目標均應在該年度開始前十五日(即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定案。

第二十一條 :單位目標管理卡經總經理審核定案後,一份呈總經理,一份由單位執行人保存,另外把副本各一份送企劃資料處和檢查部門,用以檢查評定。

第二十二條 :單位目標管理卡審核定案後,各級個別目標管理卡可據此修正並確定下來,目標執行人和其直接主管各留一份,作為執行與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目標執行過程中,凡出現目標執行困難問題時,視問題的嚴重性和影響程度,按下列原則酌情處理:

1、若目標執行困難,問題僅是個別性而不會影響總目標和單位目標的完成時,應由目標執行人同其直接主管或間接主管商定。

2、若目標執行困難,問題影響到總目標和單位目標的實現,目標執行人先填寫目標執行困難報告呈報直接主管或公司有關部門請求解決,若無法解決,單位目標執行人應填寫目標修正卡,報送企劃資料處,經有關部門簽署意見並呈總經理核准後,修正單位目標和有關的各級個別目標,並將目標修正卡影印本一份交檢查部門備查。

五、跟蹤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單位目標的跟蹤,由各單位目標執行人以每三個月為一期自行跟蹤,並填寫單位目標跟蹤卡,在執行期限屆滿(每年一、四、七、十月)的下月十日送檢查部門,另送一份副本給企劃資料處參考。單位目標跟蹤卡經檢查審核,做出結論及改進意見呈總經理核准後,交給有關部門經理,另送一份副本交企劃資料處備查。

第二十五條: 單位目標的跟蹤,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由各層級目標執行人自我跟蹤,考查目標執行結果一次,並將有關結果扼要填寫在本人保存的目標管理卡的檢查欄內,於該期屆滿的下月五日前報送直接主管審定。

第二十六條: 總目標和單位目標每年度應分上下兩期(每半年一期)作一次核查。上期的檢查僅就該年度前六個月的實際執行進度填報;下期的檢查則應就該年度的兩期實際執行進度填報。總目標的執行檢查由各單位目標執行人在當年元月及七月十五日前填寫上期或兩期單位目標執行檢查表,報送企劃資料處後,連同該期總目標執行檢查表一併呈報本公司每半年一次的業務會議,進行綜合檢查評核,商討改進策略。

六、考 評

第二十七條: 各層級目標的考評,一律採用自我評核制,在各該年度屆滿的下一月(每年七月)十日前,各級個別目標執行人應自下而上,利用目標管理卡的考評欄逐級自我考評,並呈直接主管評核績效。

第二十八條: 自我考評後,目標管理卡於年度屆滿的下一月十五日前報送檢查部門審核後,呈送總經理核定績效,並將一份影印本送企劃資料處備考。

第二十九條: 應把各級目標成果的考評結果,列為各級目標執行人年度工作考績的重要項目。目標考評除用來衡量成果外,還應著重檢查各項目標執行情況並用以建議下年度的改革事項。

第三十條: 當目標執行人對直接主管的考評有異議時,應請求上一級的間接主管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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