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市規土委制定的《深圳市建築物(群)命名規則(試行)》於7月16日發佈施行,有效期5年。這個命名規則中對特定通名應適用於符合相應要求的建築物(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例如:佔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且總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具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的居住用途建築物(群)方可叫“村”;佔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且總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業用途建築物(群)才能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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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規則中規定,建築物(群)名稱應當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構成。專名是指建築物(群)名稱中用來區分各個地理實體的專有名詞;通名是指建築物(群)名稱中用來區分地理實體類別的字詞。
此外,命名規則中還規定,專名用詞不得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阿拉伯數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標點符號等,以及使用有損國家主權、民族尊嚴和領土完整,或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字詞,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可能產生其他社會不良影響的字詞等情形。
需注意的是:
以下特定通名應適用於符合相應要求的建築物(群):
1、城:佔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且總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業用途建築物(群);
2、村:佔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且總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具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的居住用途建築物(群);
3、花園:佔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綠地和休閒地面積(含屋頂綠化)佔整個用地面積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築物(群);
4、山莊: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築物(群)或以休閒度假為用途的建築物(群);
5、別墅:佔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且容積率小於1的低層低密度高級居住用途建築物(群);
6、廈、大廈:地面以上建築層數在20層以上或總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建築物(群);
7、廣場:佔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塊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向公眾開放的建築物(群);
8、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佔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且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物(群),須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
9、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政府投資類項目建築物(群),須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
10、園、園區、工業園、工業區:佔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倉儲用途建築物(群)。
通知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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