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通知:醫生處方審核前置,藥師價值突顯!

7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規範》要求進行審核的處方包括:紙質處方、電子處方和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同時明確了執行範圍: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執行,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衛健委通知:醫生處方審核前置,藥師價值突顯!

《規範》第四條提出: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明確強調了處方審核必須前置。《規範》第二條和第六條明確指出藥師是醫生處方審核第一負責人,將從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三個方面對醫生開具的處方進行審核。

01.合法性審核內容

(一)處方開具人是否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 格,並執業註冊。

(二)處方開具時,處方醫師是否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

(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02.規範性審核內容

(一)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醫師簽名或 加蓋的專用簽章有無備案,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簽名。

(二)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三)條目是否規範。

1.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2.中藥飲片、中藥注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醫院製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准的名稱;

5.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7.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

03.適宜性審核內容

(一)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

2.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3.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

5.是否有重複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複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藥禁忌: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及藥物過敏史禁忌證、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

8.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適宜,靜脈輸注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病名和證型)是否相符;

2.飲片的名稱、炮製品選用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註等是否完整、準確;

3.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醫生處方的規範合理,是用藥安全,避免不良醫療事件發生的前提。此次國家衛生主管部門明確規定,醫生處方由專業臨床藥師進行審核把關,不僅是對安全醫療的有效推進,更突顯了藥師的專業價值。流傳在醫院的鄙視鏈圖今後恐怕就要因此發生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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