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糾正印章信息系統管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爲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纠正印章信息系统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6月1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依法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建議糾正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市監價監函〔2018〕41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要求認真整改、抓好落實,並於7月10日將有關整改情況函告市場監管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6月28日召開2018年第四次廳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整改方案,決定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的要求深入整改。整改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7月3日下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於廢止有關文件的通知》(內公傳發〔2018〕167號),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廢止《全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及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實施方案》(內公辦〔2013〕60號)和《關於強力推動印章業系統建設的通知》(內公網傳〔2017〕260號)。

二是7月6日函告金豐公司停止履行《新型防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合同》。

三是按照公安部《加強和改革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公傳發〔2018〕202號)的要求,全區安裝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提供的免費軟件系統,向全區印章刻制企業配發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免費提供的客戶端軟件。

四是開始啟動新的印章系統硬件招標和自治區本級印章系統運維單位的招標程序,部署各盟市公安機關自行開展本級印章系統運維單位招標工作。

五是由刻章企業自行選擇章材和刻章設備供應商。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的上述整改措施,符合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公安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督促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進一步做好整改落實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切實整改到位,維護和促進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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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市場監管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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