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環境友好型新農村的長效機制:構建法律法規保障機制

建設環境友好型新農村的長效機制:構建法律法規保障機制

1989年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後,我國政府制定了“實行預防為主,誰汙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的三大政策,到目前為止已頒佈了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礦產資源法等十多部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及大量相關規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資源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這還遠遠不夠,如發達國家目前已制定了循環經濟促進法,而我國尚未制定。因此,為建成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新農村,我們必須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儘早出臺一些強制性准入或限制性准入的標準,為促進我國現代農村建設及實現資源環境與農村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