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星期二
小雨連綿多日
天氣忽冷忽熱
一度讓我以為
我過了一個假夏
還好,今天豔陽高照
讓這個令人鬱悶的星期一
都顯得格外招人喜歡...
平時因為工作比較忙,回家的次數也不是很多,但是每次回家能聽見老爸嘮叨“飯時來杯酒,活到九十九”、“酒是糧食精,越喝越年輕”等各式各樣的為自己喝酒找藉口的話...現在酒已經成了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天三餐,可謂無酒不歡...還好,老爸平時喝的也不多,就算喝醉,也是倒頭就睡...
倒頭就睡
其實,像這樣醉酒後倒頭就睡的還比較好,能讓人放心一些,但也不乏酒後任性的,有罵人版的,也有打架版的,我想大家對此已經司空見怪了,今天就讓小編來給大家講講砸車版的酒後任性。
阿榮旗某鎮居民程子(化名)酒後撒潑,隨意打砸他人停放在路邊的車輛,造成車輛受損。近日,經阿榮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程子因以犯尋釁滋事罪被阿榮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故事是這樣開始的
2018年1月末的一天晚上,程子和三五好友相聚一起,高興之餘不免多喝了點酒。飯後,幾人一起散步回家,一邊走一邊回憶過往,展望未來,當行走至某飯店門口時,醉酒的程子瞧著剛從飯店出來的斌子(化名)不順眼,上前辱罵了幾句,斌子氣不過,與程子撕打在一起,好友見狀緊忙將撕打的二人拉開,斌子離開後,程子越想越氣憤,拿起好友栗子(化名)的柺杖,為發洩心中熊熊怒火,使出洪荒之力,砸了停放在路邊的越野車,導致車輛後備胎罩、右後尾燈、右側角窗玻璃等多處損壞。經鑑定,轎車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餘元。
事後,程子從醉酒中清醒過來,眼前不斷浮現出他酒後罵人、砸車的場景,懊悔不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積極賠償了車主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車主的諒解。
考慮程子具有自首以及積極賠償且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程子亦為自己醉酒失德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溫馨提示
醉酒不是放縱自己行為的藉口,也不是免除應受處罰的理由。馬上步入盛夏,來杯扎啤解暑還是可以的,但是,一定切記,飲酒且適量,任性要有度,一越法紅線,牢獄獲身間。
話外篇
砸車?明顯的故意毀壞財物啊,並且已經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了,為什麼不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呢?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眾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而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屬於侵犯財產類犯罪。可見,兩罪客觀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均有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但是主觀方面和客體方面存在一定區別,一是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雖在主觀方面都要求具有主觀故意,但是尋釁滋事罪更加強調故意中具有“隨意性”;二是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社會秩序,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保護的法益是公私財產權利。
本案中程子醉酒後無事生非,隨意辱罵、毆打素不相識的行人,為發洩情緒,隨意打砸路邊停放車輛,可見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且其行為也達到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所以程子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更為適宜。
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程子的行為,依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照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所以相比之下,也應當依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原來是這樣,哈哈,我又漲知識啦!
閱讀更多 呼倫貝爾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