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政府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1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阮成發

2018年6月27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聯網+政務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減證便民”專項行動等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現行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9件規章和12件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附件1)

二、對12件規章和10件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附件1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一、規章

(一)《雲南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雲政發〔1987〕165號)

(二)《雲南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6號)

(三)《雲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49號)

(四)《雲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7號)

(五)《雲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66號)

(六)《雲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79號)

(七)《雲南省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登記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99號)

(八)《雲南省行政獎勵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111號)

(九)《雲南省林木種苗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61號)

二、規範性文件

(一)《雲南省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發〔1998〕45號)

(二)《關於第七條的解釋》(雲政辦發〔2001〕109號)

(三)《雲南省九湖環境綜合防治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01〕164號)

(四)《雲南省鼓勵投資公路基礎設施辦法》(雲政發〔2004〕168號)

(五)《雲南省旅遊行業宣傳促銷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04〕243號)

(六)《雲南省海外旅遊促銷獎勵試行辦法》(雲政辦發〔2005〕23號)

(七)《雲南省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辦法(試行)》(雲政辦發〔2007〕129號)

(八)《雲南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點辦法》(雲政辦發〔2009〕34號)

(九)《雲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規定》(雲政發〔2010〕120號)

(十)《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農民工工資準備金管理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11〕115號)中的《雲南省農民工工資準備金管理辦法》

(十一)《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和雲南省城市農貿(集貿)市場商位租賃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13〕123號)中的《雲南省城市農貿(集貿)市場商位租賃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十二)《雲南省政府核准投資項目實施辦法》(雲政發〔2015〕41號)

附件2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一、規章

(一)將《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3號)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因臨時佔用林地損壞植被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並依法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二)刪去《雲南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58號)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中的“第十一條”。

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提出的評價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技術審查。”

(三)刪去《雲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省政府令第71號)第五條、第十四條。

(四)刪去《雲南省預算外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73號)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並由財政部門收回會計證”。

(五)刪去《雲南省人才流動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85號)第十四條第三款。

(六)將《雲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86號)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協議管理。”刪去第二款。

(七)將《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省政府令第104號)第十五條修改為:“綠化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監理,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八)將《雲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獨生子女的收養證。”

(九)將《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第157號)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將《雲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省政府令第166號)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將第四款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審批和資金監管,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工商、鐵路、電力等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將第八條修改為: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後,應在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並向開戶銀行書面承諾該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建設單位向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者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向分包企業撥付建設工程項目各類款項時,應按照工程合同約定的比例或者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優先將人工費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委託銀行通過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建設領域建設工程項目未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或者未將人工費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的,由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刪去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十一)刪去《雲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176號)第四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七條。

將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不含昆明市東川區)異地居住的人員。”

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修改為“婚育情況”;第三款中的“瞭解《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修改為“瞭解其父母婚育情況”。

將第六條第四項修改為:“(四)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第二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證》。”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回戶籍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其戶籍所在地的辦理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辦理。”刪去第三款。

(十二)將《雲南省實施辦法》(雲政發〔1992〕150號)第十五條修改為:“體育競賽要形成制度,省每四年舉行一次大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行一次中學生運動會,每年按國家要求舉辦一至二個單項比賽;州(市)每三年舉行一次運動會;縣一般每年舉行一次運動會;各學校每年舉行一次以田徑為主的校運動會。”

二、規範性文件

(一)刪去《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辦法》(雲政發〔1999〕17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二)將《雲南省貫徹 實施意見》(雲政發〔2001〕5號)第二部分第三項第1目修改為:“採集血液前,核對獻血者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進行健康狀況徵詢及健康檢查。”刪去第二項、第六項。

(三)刪去《雲南省檔案徵集暫行辦法》(雲政辦發〔2006〕114號)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將《雲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實施辦法》(雲政辦發〔2007〕146號)第十七條修改為:“籌資籌勞原則上實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籌資不得超過40元,每年每個勞動力投勞的數量最高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日,每個標準工日折資不得超過60元。”

(五)將《雲南省土地整理辦法》(雲政辦發〔2009〕34號)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土地整治項目按照資金分配方式,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立項,其中縣級批准立項的項目應編制年度實施方案,逐級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立項的考核依據。”

將第八條修改為:“土地整治項目批准立項後,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文件和有關技術規程,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預算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六)將《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雲政發〔2014〕8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申報在建、新開工或前期重點項目的,項目申報單位要報送以下書面材料或者電子版材料:

“(一)申請列入重點項目的申報文件;

“(二)有關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有關文件;

“(四)下一年度投資計劃;

“(五)項目已完成前期工作的審批手續或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有效文件。”

(七)將《雲南省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雲政發〔2015〕21號)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修改為:“(六)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重度殘疾人在達到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年齡之前領取的重殘養老補助以及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居民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障金。”

(八)將《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規定》(雲政發〔2015〕58號)第四條中的“新增資源儲量必須按照規定補繳價款”修改為“新增資源儲量必須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徵收新增資源儲量採礦權出讓收益”。

將第七條中的“礦產資源整合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必須按照規定補繳價款”修改為“礦產資源整合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必須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九)刪去《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雲政發〔2015〕64號)第二十五條中的“認真執行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十)將《雲南省省級以上工業園區考核辦法(試行)》(雲政辦函〔2015〕115號)第五條中的“需在每年1月2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修改為“需在每年1月2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或者通過相關政府網站提出申請”。

此外,對上述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依照本決定,由省法制辦對上述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出相應修正後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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