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员每日自愿提前两小时上班,却被老板开除,理由让人无法接受


最近小编看到一个新闻,一个西班牙男子因为工作太勤奋,直接违反了公司“不得擅自加班”的规定,而被大老板无情地炒鱿鱼了。

主人公叫吉恩,他已经在一家连锁超市的分店做了有十几年了,职位是经理。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是早上七点,可是吉恩每天都早两个小时,也就是五点来超市上班。他会在这两个小时帮忙整理货架和核查货物。

当超市老板在监控中发现吉恩这个“勤劳”的习惯后,他并没有十分感动地奖励吉恩也没有称赞他,反而一话不说地就把他开了。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国外很多公司都明确规定了,只要员工在上班,都是要有偿的,公司必须为他们付相应的薪水。而吉恩虽然是自愿加班,却不经公司同意,没有收加班费,这是和公司管理理念事与愿违的。

这个案子在法庭上也很难审理,因为吉恩所做的是超市受益,没有侵害其得奖。其实超市并不是反对他加班,而是职工的加班必须有薪水,而这笔薪水又不在公司规划范围内。

很多公司很反感职工加班,因为他们极有可能付不起职工们的加班费,就连著名的沃尔玛超市因为强制使用了职工们的休息时间,而被罚了高额的加班费三次。

看来外国职工就算想当个工作劳模也要受到被公司开除的风险,不过就是因为公司这样的规定,才给了职工们一定的自由和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