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三好學生、學習成績年級第一

學校合唱指揮、英語能力出眾……

在旁人看來是學霸般存在的

廣西北海某中學女生卻跳樓自殺了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家長說「孩子在學校受欺負,

和學校溝通過,但悲劇還是發生了」

校長說「跳樓系自殺,和學校沒關係」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陳琪琪跳樓墜亡後

身上的筆跡、所留遺書、夾在作業本的字條

以及課本上留下的隻言片語

都把死因指向了校園欺凌

一張紙條上寫的內容是

“下課後,六樓等你,不見不散”

19日晚上6點半,死者家長在殯儀館

見到了孩子的屍體,屍體上有很多傷痕

但似乎並不是跳樓自殺導致的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圖文無關

“孩子在廣東出生,一直在廣東學習

去年9月份才轉學回到老家

平時除了週末回家,吃住都是在學校的”

袁園(死者母親)說

有一次陳琪琪回家

發現孩子身上有傷疤,就問是怎麼回事

“孩子和我說,是同班同學打的

我還去了學校,和老師說了這件事”

老師答應會解決問題

但陳琪琪還是屢次遭到同學的威脅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他們嫌棄我女兒,說她土裡土氣的

女兒不會本地的方言,同學也會嘲笑

有一次,有個女生說我女兒穿的衣服嚇到她了”

陳琪琪的課本上,留有這樣的字樣

“你替她們背黑鍋,被她們侮辱

被打,被罵!”“我是欠你錢了

還是吃你家大米了??針對我?啊!”

“何必呢,活得這麼累,都是一個宿舍

真當我不知麼,在背後說我壞話?

可笑!”、“離開這個宿舍”……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陳琪琪還留給了父母、姐姐、

同學等人5封遺書。在給父母

的遺書中,陳琪琪說自己很早就已經

死過一次了,這次只是再死一次

袁園表示,自己從女兒同學那裡瞭解到

在事發前一天,女兒遭到了校園欺凌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在貼吧有人稱陳琪琪

自殺前被多名同學堵在校門口

陳琪琪身上的抓痕是同學留下來的

而且很早時候就說了自己要輕生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陳琪琪的家人曾到公安局討說法

警方稱陳琪琪的死因系顱腦

出血過多,但沒有出具死亡鑑定書

“我們向警方提出了異議

但警方說要第三方鑑定機構來做屍檢

費用需要我們自理”


近年來,網絡曝光了大量校園欺凌現象,國家也加大了治理力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實施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就是為了加強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


由於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週歲,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成年保護法》第五十四條也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不少網友詬病未成年人犯罪成本過低,也是校園欺凌層出不窮的原因。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本文無意去探討校園欺凌的成因、未成年人犯罪等問題,內容太多一篇放不下,僅就此案中陳琪琪的情況其父母能否要求學校承擔責任作出論述。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管理人,依據《侵權責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而依法負有對未成年人必要的管理、救助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少女疑遭欺凌自殺,校方:不關我事

18週歲以上或16~18週歲自己工作養活自己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上未成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滿8週歲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果在陳琪琪跳樓前家長反映存在校園欺凌情況,學校未處理或處理不善未能防止其再次受到欺凌,可能構成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有明確的校園欺凌者,並能夠證明其欺凌過陳琪琪是導致其自殺的原因的,可以要求欺凌者及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據此,你認為校方該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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