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單位因為工作任務重,常常要求員工在週末或節假日加班。
並且規定,不去加班的都算曠工。
那麼,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但並沒有說一週必須有兩天休息,也並沒有說休息日一定要安排在週六週日。
此外,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 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超過這個標準的,都應該認定為加班。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超過這個標準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更談不上加班費的問題了。
但因自然災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加班,不受上述第三條法規限制。
那麼不加班算曠工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因此是否加班,是勞動者的自由,不得強迫。
作為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尤其是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
所以,不加班並不是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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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公司安排加班,應當按照以下法律法規及標準支付加班費:
-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日)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調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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