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好決策和辦案「智囊團」

甘肅省檢察院立項的應用型檢察理論研究課題數量分別佔當年立項課題數的86%、89%、92%、93%,各級檢察院共撰寫應用型研究文章4700餘篇,其中886篇獲領導批示,374篇轉化為規範性文件或推動工作開展,181篇入選全國性或區域性學術會議,163篇在國家知名期刊和全國性報刊發表,52篇被中國法學會等評為省部級獎,公開出版應用型研究專著17本……

從這組數據不難看出,甘肅省檢察理論應用型研究的規模和質量均實現了突破。在這背後,是該省檢察機關為增強檢察理論研究服務領導業務決策和司法辦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以觀念轉變為先導、以制度建設為動力,實現檢察理論研究朝應用型方向的轉型發展。

為應用型調研成果留足空間

“在我省檢察理論研究工作中,大家嚴格遵循‘三個四分之三’原則,進一步體現檢察理論研究的‘應用型’要求。”甘肅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金石說。

原來,在刊物版面分配、理論研究成果評獎、課題題目設計和立項中,甘肅省檢察院確立了“三個四分之三”原則:在《隴原檢察》雜誌的版面分配中,將四分之三的版面留給應用型調研文章和案例評析、類案分析等;在省院的理論研究成果評獎中,將四分之三的獎項留給應用型研究成果;在省院的課題題目設計和立項中,將四分之三的課題題目留給應用型研究題目,並將立項課題數量的四分之三留給應用型研究課題。

“在省院的督促要求下,目前甘肅省所有市州檢察院在內刊版面分配上都將四分之三的版面留給案例評析、類案分析等應用型調研文章,真正促進了一線辦案幹警幹什麼、學什麼、鑽什麼。”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春慧表示。

檢察理論研究定位在“應用型”

“2013年至2016年,甘肅省檢察機關向審判機關提出抗訴330件,審判機關雖依法全部裁定再審,但僅審結221件,約佔抗訴案件的67%。”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檢察院檢察長路誌強在關於完善民事訴訟法“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相關規定的立法建議中提出,應該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或建議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審結期限,防止人民法院收到抗訴書或再審檢察建議書後,因對審結期限無法律明文規定而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影響檢察機關監督的效力,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建議是由路誌強主持、甘肅省檢察院研究室人員參與的檢察理論實證性課題研究,在服務領導決策和促進全省檢察工作機制改革中轉化應用的實例之一。

據記者瞭解,近五年來,像這樣的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形成的民事案件層級對應式申訴制度、抗訴案件分流制度、檢法調聯合式民事和解等制度,已在白銀等6個市級院試行,轉化為37個立法建議或司法解釋建議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並用以指導全省檢察工作。

向上請示與向下指導相結合

平涼市崆峒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涉嫌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案件時,案件承辦人發現對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否屬於特定款物”的問題,法律尚無明確界定,遂逐級提請上級檢察院進一步指示,最終最高檢對該請示作了答覆。

據統計,甘肅省檢察院針對本院控申檢察處等部門和蘭州、天水、平涼、張掖等地檢察院報送的如何界定“檢察人員”範圍、“退耕還林補助款”性質如何界定等46個法律適用問題向最高檢進行了請示或自行辦理予以答覆,而其中7個請示獲得的正式答覆推動解決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相關類型案件的法律適用爭議。

“2015年以來,各市級院共向省院報送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356個,省院以檢察委員會通報的形式,發佈典型、疑難、新型案例7期15個,解決了4類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統一了4類案件中的司法標準。”甘肅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東亮表示,對下指導模式從個案決策到類案指導的轉變,可以更好地發揮服務司法辦案、統一辦案尺度的作用。

精研細修結碩果

今年1月,甘肅省檢察院出臺《甘肅省檢察機關檢察官業務研修管理辦法(試行)》後,該省所有的市級院已經開展本地區兩級院的檢察官業務研修工作,對檢察官研修成果實行評審制度,評審結果記入檢察官司法檔案,研修成果與員額檢察官等級晉升、業績考核掛鉤,突出業務研修工作服務領導業務決策、司法辦案和檢察中心工作。

“我們還與高校聯合開展了檢察機關參與、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實證研究等21個應用型專題調研。”金石介紹,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蘭州基地專門為全省檢察干警設置了15個應用型研究課題,為全省檢察工作開展和檢察改革工作推進提供了理論支持。

隴南、白銀、天水等市級院紛紛與蘭州大學法學院、甘肅政法學院通過建立理論研究基地、教學實踐基地,課題發包、聯合攻關等形式開展檢校合作,提高了檢察干警的理論調研水平,產出了一批既有理論深度、又有決策參考價值的調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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