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注意!即日起,提取住房公積金有調整

成都人注意!即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近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佈了《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政策的通知》,對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公積金異地轉移和離職提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通知》對原有政策進行了三項調整↓↓↓

1

調整了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相關規定

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購買自有產權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時——

申請提取公積金不受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有產權住房——

  • 所購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應當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或購房款發票之日起五年內申請;


  • 所購房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應當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在提取申請前6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當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滿6個月後,五年內申請。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無自有產權住房以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中顯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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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業務管理規定

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業務時——

應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當職工向異地公積金中心申請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出業務時——

職工需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且在成都公積金中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已為封存或託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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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調整了離職提取業務相關規定

非成都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離開本市——

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已封存或託管6個月(含)以上且未在異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業務的,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非成都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離開本市提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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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相關規定發佈了《關於2018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執行標準的通知》,制定了2018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的執行標準。

《通知》中規定了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必須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5%-12%之間。

而繳存基數方面,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的要求。

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2302元,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定:

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500元

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380元

成都人注意!即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成都人注意!即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通知》還提到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並於2018年7月30日前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網上政務大廳或各網點窗口,及時完成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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