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取得外部憑證的處理方法

在企業,取得外部憑證,是十分常見的,那麼對這些外部憑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哪些處理的規範?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下: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取得外部憑證的處理方法

1、彙算清繳期結束前的稅務處理

(1)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因對方註銷營業執照、、撤銷、依法被吊銷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2、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的稅務處理

(1)由於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後,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釦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後年度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釦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2)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後年度追補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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