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最難治的,是窮病?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

《我不是藥神》電影為了過審,不敢直面的問題,其實借被捕的反派張長林之口說了出來:“

最難治的,是窮病。

《我不是藥神》:最難治的,是窮病?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

窮是原罪,聽著多麼的不政治正確啊,但我們應該直面一個問題:我們該如何為過高的專利費買單?

法律應該保護專利嗎?答案是應該。

專業的研發過程,是費力費錢費時的,不保護專利,將不再有藥業公司進行研究,這意味著得了病的人都沒得救,更多的人會在病痛中死去,上至達官顯貴,下至片中掙扎著的舞女小偷牧師。

《我不是藥神》:最難治的,是窮病?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

而對原創更細緻的區別保護,則是國家文明程度的體現,這需要在利益之間做好平衡,需要立法、執法的巧妙拿捏。

有人認為,不再將銷售假藥的人入罪處理就行,這種思路迴避了另一個問題:萬一倒貼錢的程勇是將藥賣到兩萬的張長林呢?

在生死這種剛需面前,乞求渠道的壟斷者良心發現,貼錢賣藥,是一種智識上的偷懶。

事實上,我們的最高檢、最高法也是這麼做的,2014年11月18日,陸勇案後,出臺了《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在司法上是進步的,但實事求是,這種一蹴而就的做法既沒有保護好專利權,又沒有解決病人們大量的用藥需求,還有可能破壞藥品管理市場秩序。

《我不是藥神》:最難治的,是窮病?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

其實,我們的《專利法》已經給了完美的解決方案,那就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讓國務院專利部門裁決來這個問題:

《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此外,在藥品價格構成方面,也是有空間操作的,譬如和電影結局那樣,將代替藥物納入醫保體系,或者對特殊藥品進行關稅減免,讓普通人也能吃得起救命藥。

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英雄主義也不一定要靠階級鬥爭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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