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風險怎麼控制?

供完混凝土不給錢?陳年舊賬怎麼辦?

專業建材欠款法律催收,和解調解快速回款!

“零風險、全墊資;先服務、後付款”

全國領軍建材行業法律服務機構:曠真法律集團


徐 智(江蘇名和集團,江蘇 212000)

由於建築市場的項目掛靠、非法轉包等問題,導致商品混凝土在銷售過程中面臨被騙墊資、無法結算等法律風險,為規避上述風險,筆者建議從簽約主體的審查、合同文本文字性審查、預設風險的防控機制等方面預先做好相關風險防範工作,進而維護混凝土生產企業利益。

1 簽約主體的事先審查機制

1.1 簽約主體審查準則

混凝土銷售合同簽約對象一般分為甲供料、施工單位購料兩類,在上述主體必然出現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鑑於混凝土銷售合同標的較大、週期長等特點,避免單純性與自然人簽約,當然“先款後混凝土”、第三方擔保的除外。對於法人客戶,可根據合同標的情況,通過相關工商局網址或工商局查詢該企業工商信息,及建築業網站查詢該企業的資質情況。對於其他組織,諸如村委會、協會等,可根據工程付款方式而定。

1.2 合同簽章審查準則

2 合同文本文字性審查

2.1 合同基礎性條款審查

合同文本文意清晰是風險防範的基石。首先,明確混凝土單價,該單價是否包含稅金、運輸費、泵送費等,以及添加劑的具體計價方式。由於受原材料市場波動的影響,因此,在合同文本中避免簽訂固定價格,建議採用與水泥等主材價格相結合的浮動價格。其次,為規範供混凝土責任,應明確書面報供混凝土計劃時間、供混凝土間隔、特殊供混凝土的泵送服務等條款,以免因口頭通知產生糾紛。最後,有關商品混凝土的技術參數標準應以國標或行業規範為準,警惕明顯高於常規標準的約定等。

2.2 合同付款條款的審查

由於混凝土銷售合同週期長,定期結算是有效回款的保證。在供混凝土中一般採用隨車發貨單方式,實踐中因施工人員流動性大特點,固定對方有權收貨人存在一定難度,如果在合同中約定指定收貨人,則應留存指定收貨人的簽字樣本及身份證信息。

在付款時間方面,一般保證合同每月至少有一次對賬,且對賬方量約定以發貨單載明的方量作為計算依據。當然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有權按規定對車載方量與發貨單方量的抽檢,雙方應明確約定具體抽檢標準,如有誤差超過2%部分,則僅限於本批次供混凝土總量的扣減,切忌將本約定加重供混凝土方義務,例如按全部已供方量扣減或賠償百分之幾違約金等不利約定。此外,儘量避免按圖結算等易發生糾紛的計量方式,對賬後的付款應當約定每月的具體付款日期,以及尾款的最遲付款日期,儘量避免出現工程結束後付款尾款、工程驗收合格後付款尾款等不可控的表述方式。

對於付款形式,因建築市場存在大量承兌匯票支付方式,因此,如有承兌匯票支付,則應明確是銀行承兌匯票還是商業承兌匯票,以及相關的貼現標準,筆者建議避免使用商業承兌匯票作為支付載體。在付款與開發票的順位上,根據法律規定及交易習慣,先付款後開票,或兩者同時進行。如對方無特殊要求,儘量避免先開發票後付款的約定。

2.3 合同制約性條款審查

保障合同履行的制約性條款,對商品銷售合同尤為重要。建築市場工期拖延、付款遲延等現象比比皆是,因此,筆者建議約定遲延付款日違約金更有利於保護供混凝土方的權益,至於違約金的比例問題,可參照最高院司法解釋,一般不超過同期銀行利息的四倍為宜。如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存在一定的墊資比例,則筆者建議約定該合同實際供混凝土量與合同簽約量的相應係數,如合同履行完畢未達到該標準,則應做出適當比例的違約罰則約定。如合同相對方對供混凝土時間等有特殊要求,在約定違約責任時,應明確具體衡量違約標準,賠償標準限於給相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如窩工、工期延誤等,切忌將約定合同相對方與業主約定違約罰則直接使用於本合同。

3 預設風險防控處理機制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是不可迴避的事實,結合商品混凝土銷售的實際情況,一般表現為貨款支付不及時或虛假簽約量騙取墊資等問題,因此,在糾紛處理機制上應選擇短平快的處理方式。如何做到及時回款呢?結合我國目前司法實踐及訴訟成本,儘量選擇本地法院管轄約定,一般不主張採用仲裁管轄的約定,雖然仲裁採用一裁終局制,在時間有絕對的優勢,但法院管轄的財產保全措施,是仲裁中很難及時採用的有效方式,任何一個無法落實的法律文書,我們估且稱其為美麗的空中樓閣,唯有得到有效的實施,才能真正的給當事人帶來實惠。因此,筆者建議,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有利於供方的空間內選擇約定。雖然商品混凝土銷售究竟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存在一定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大量被認定為承攬合同的判例。因此,筆者建議將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改為商品混凝土承攬合同,即使在管轄權的問題上沒有約定或做出無效的約定,亦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之規定確定供混凝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退一步講,即使法院不認可商品混凝土承攬合同的性質,根據法律一般規定,供方亦可有效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因受混凝土供應時間空間範圍的限定,如雙方在管轄權的問題爭持不下,則最好的方式是不作約定或約定不明,切忌選擇合同相對方所在地法院或外省市仲裁機構。

4 結語

法律風險防範的目的不是因為誠信的缺失,而在於規定規避誠信缺失行為的發生,商品混凝土作為大宗建築耗材,其合同標的大、合同週期長、付款遲延、結算繁瑣等問題一直困擾廣大混凝土生產企業。因此,做好風險防範從基礎合同文本做起,對任何一家混凝土生產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單位地址]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鎮南立交橋東500米江蘇名和集團法務部(212000)

電話:1500610465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