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土地增值稅注意事項

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涉及的稅費有很多,而土地增值稅就是其中之一。那麼,對於

拆遷安置房土地增值稅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拆遷安置房土地增值稅注意事項

拆遷安置房土地增值稅注意事項:

拆遷安置房或回遷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後按照回遷或安置的政策標準,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後新建的房屋。房屋回遷業務常見的是對等置換形式,即按被拆遷人房屋原面積拆一還一,給予其同面積房屋回遷安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二)開發企業採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綜上所述,房地產企業安置用房應按視同銷售處理,按規定的方法和順序確認收入,並將此收入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即等面積置換售房的拆遷補償費=售房收入。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也就是說,房地產企業等面積置換售房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除拆遷補償費外,還包括其他一些項目,因此,其土地增值額小於零。

納稅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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